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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天嘉义化工有限公司管辖321大爆炸事故涉及22起刑事

2022-10-05 16:34:18 作者:心有林夕
相关解读响水致78死爆炸案一审宣判!
尘埃落定 53人被判刑,江苏响水致78死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

来源:江苏新闻

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响水、射阳、滨海等7家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管辖“3·21”大爆炸事故涉及的22起刑事案件事故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

江苏响水致78死爆炸案一审宣判 53人获刑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左右,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义化工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营业执照被吊销,以下简称天佳怡公司)长期非法储存的硝化废物因持续积热升温而自燃,燃烧引起硝化废物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经审理,法院发现天佳怡公司忽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非法储存和处置硝化废物,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天佳怡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任命,重大管理决策需要倪家巷集团的决定和批准。倪家祥集团和天佳怡公司共同决定实施违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佳怡公司技术、设备仍同意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段,知道硝化废物有毒、易燃易爆,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大量硝化废物,非法储存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让天佳怡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倪家巷集团、集团、天嘉义公司相关负责人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天嘉义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秦岳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寻求公司不正当利益。

此外,还发现盐城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欺诈,发布虚假虚假文件,导致天一硝化废物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及时暴露,干扰误导相关部门监督工作;盐城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部门相关人员未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缺乏日常监督,恢复生产验收审,玩忽职守,这是事故的重要原因。一些国家的公职人员仍然受贿。一些国家的公职人员仍然受贿。有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自首、认罪和处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嘉义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环境污染、单位贿赂罪,撤销缓刑和原环境污染罪,决定执行20年监禁,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款155万元(人民币,下同)。倪家巷集团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判处罚款2000万元。原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3年,剥夺政治权利。原嘉义公司副总经理杨刚、安全总监、总工程师耿宏被判处九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被判处八年、六年有期徒刑。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者张惠德帮助天佳怡非法储存硝化废物,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和前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有期徒刑。嘉义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5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盐城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重大证明文件犯罪,分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罚款,盐城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负责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重大证明文件犯罪4至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原局长孙峰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因玩忽职守罪和贿赂罪被判处7年6个月至3年3个月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罚款。孙峰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并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犯罪成立,依法采纳被告单位、被告及其辩护意见。

宣判后,张勤岳等绝大多数被告在法庭上表示认罪和悔改,不上诉。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界群众代表分别听取了各案的判决。

综合/ 荔枝新闻

江苏响水78死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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