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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监督问责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存在以下情形,应当追究责任:①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在招生、人才培养、科研、课程开设、教材使用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或严重违规;②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教师道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严重负面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