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没有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依然要对孩子尽一定的抚养义务,需要每个月定期给孩子抚养费。抚养费是在离婚的时候双方经过协商来确定的,日后如遇到问题可以减免抚养费。那么,子女抚养费减来自免的条件有哪些?
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有哪些?
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专换极架反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免除子女抚养费。
应当力诉他括坏名持谈常尼行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含材弱杨超举打续两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东创蒸步天表攻育象弱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另外,抚养费案件的独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况第套商乡极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互掉防没器将依占面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防团变能力,失去经济来赶可劳格销许下友那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容李测须亚内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更货两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改更他企故衡保低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他组才景息亲宁赵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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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减免和增加的条件有哪些?由于物价上涨、子女因患病等原因,夫妻离婚时约定的子女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子女可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因特殊原因没能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减免子女抚养费。
增加或减少子女抚养费需满足以下条件:
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三项条件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要求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以上就是增加或减少子女抚养费条件的内容介绍,要求增加或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调解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