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是怎样的(云南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可以的,但
需要向户口所在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云南计划状额降处少步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即
有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
往九控急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
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二)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
属权简都是独生子女的;
希测客很派处(四)夫妻双方都
便离烧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一、2018年3月31日修改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十七条,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第十八条,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二、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全面放开“二孩”不会造成出生率的猛增和人口数量的剧烈反弹。这是因为社会转型对生育起较大制约影响,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生育率下降是个必然趋势。他认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及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及生育观念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生活、就业、教育、医疗的成本有了极大的提升,导致人们生育意愿大大降低。
由于养育子女的成本大幅提升及生育观念的改变,人们生育意愿已大大降低,今后要制定扶持鼓励二孩的政策措施,立即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要加强对高龄育龄妇女相关生育知识的宣传和抓好高龄产妇医疗服务水平,加大对妇幼医疗人员和设备投入,提高对城乡幼儿园的投入力度。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云南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当中明确规定了是提倡夫妻二人生两个孩子的。其次就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妻在生完两个孩子之后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得到批准之后还可以再生一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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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答: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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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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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答: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2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部重要的法规经过了深入的讨论和修订,旨在适应时代变化,更好地管理和促进人口的健康与发展。新的条例在2002年7月25日正式公布,自同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一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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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
答:云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平衡发展,以推行计划生育为手段,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这一目标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结合云南省的实际国情制定的。计划生育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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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附则
答:它替代了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0年12月22日通过的《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时涉及的关于《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旧的条例在新的法规生效后被正式废止,以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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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答:《生育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育者必须更换新证。第七条 年满24周岁的女性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非农业人口晚育者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农业人口实行晚育的,夫妻双方免交3年提留款。第八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休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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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条例发布
答: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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