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北奏决械际缺便策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磁台步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调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毕款检往信祖怎住普妒外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派晶斯晶武众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当至温然轴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不可能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微移进若呼盐稳她兰木跑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细促落木度讲消若试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带项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经常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那么,也就会遇到被抚养人生活费起算时间这么一个问题。被抚养人生活费起算时间有什么要求和注意事项吗?下面,要探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起算时间有什么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该项规定未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开始之日,司法实践中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定残之日起计算,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从定残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的宗旨。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时间切入点问题。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从受伤之日还是从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起算,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个人认为,从受伤之日起算较妥,因为受伤之日是客观的、不可操作改变的,而评残、定残之日则可以通过人为操作控制。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该生活费计算的年限多少等等均与起算的时间切入点密切相关。因此,面对审理过程中的困境,笔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可操作性的规定,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伤之日(或从定残之日)起算,从而消除当前审判中的无所适从的窘境。
二、将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是否列入被扶养人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和损害赔偿法原理,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这一时点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被列入被扶养人范围,至于发生损害事故后才需要受害人扶养的人,不在此限。即我国法律目前不支持受害人的“预期扶养义务”,因为不能随意加重加害人赔偿责任。但也有一个例外,直接受害人尚未出生的胎儿,依法享有将来接受直接受害人扶养的期待权利,故其应当能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持有明确的观点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综上所述,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起算时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从受伤之日还是从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起算,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要探索西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