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财产原告代理词由几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通父念处依值负弦误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时洲演毫洲剂孔用船双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曾海院木将胶触奏胜且市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职蒸测院线守验吧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云,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静达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配厚用热绿延终声部。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卷杆措按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节官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立鲜世边钢死院济世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百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和义乐去纠纷的原因以及双加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委知位同帝高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收程序决;
5、如系二审,还应卷若响永她稳点要赵微的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记号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离婚分割财产的代理词就是一般的民事代理词,实际上,民事代理词的结构写法和民事纠纷的案由之间并无任何关系,代理词并不是直接笼统的陈述财产分割纠纷的前因后果,而且,原告的代理词和诉讼状的性质也完全不同,所以,实际操作中,代理词都是由原告的代理人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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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之间就离婚财产分割发生争议的,很多时候都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此时要是一方委托了律师的话,那么在法庭上律师就有可能会出具一份代理词。究竟这个离婚财产分割的代理词有哪些内容?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被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今天依法再次参加了开庭审理,对本案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特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关于涉案财产是否为遗漏财产的问题
本案所涉财产并非遗漏财产,不存在另行分割的问题。
第一次开庭后提交的第(一)份代理词已经详细阐述过原被告双方离婚纠纷一案(海曙区人民法院[2013]甬海民初字第***号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即双方已经对于全部财产一并概括处理,包含已列明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此处再次恳请法庭注意:
庭审笔录第12页载明李某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关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及其他财产均包括在100万元内。
李某称“……所有财产的产权都不要,可以折价补偿;房子给我,我补偿被告……”。
以上表述内容的含义很清晰,即原被告双方对于房产处理的方案就是对于全部房产一方要产权、一方拿补偿,可以是张某某要产权、李某拿补偿,也可以是张某某拿补偿、李某要产权,最终就是对于全部财产一并概括处理,不存在遗漏财产的问题。
此外,根据本次开庭审理中法庭询问原告张某某的相关事实,可知:张某某实际上在2009年对于证人李**为被告李某购买房产的事实已知,并且在前一案协商过程中明确提出过被告李某即便分不到孝闻花园或者青岛的房子也不会流落街头,因为李某父母把一套青林湾的房子给了李某的。这个态度同样表明张某某对于青林湾这套房产的处理态度,其认可该房产是李某父母的房子、过户给了李某个人。
关于涉案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的问题
涉案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与张某某无关。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的事实在整体上与该条规定完全相符:婚后李某的父亲李**出资购买了青林湾的房产,最终将该房产产权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
在这个出资与登记的流程中,唯一相对特殊一点的问题就是李**购买房产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直接将房产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根据李**的证言,房产登记处的做法是谁签合同、谁填写申请,就只能把房产证做给谁,即便有父女关系的证明也不能将父亲签字购买的房产的产权直接做到女儿名下。这个问题上,李某的陈述、证人李**的证言、父女关系的证明,三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而是多了一些流程,但是最终的结果还是登记在李某名下。
应该说,不管这中间的流程怎么变,最起码两点可以认定:第一,李某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最终确实是登记在李某名下;第二,这套房产的来源中并没有李某和张某某的共同财产进行出资。
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精神,本案上述事实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是完全相符的,涉案财产应归李某个人所有,与张某某无关。
关于被告开房行为是否为不忠行为及精神损失的问题
1、实体法律关系上,开房行为与对配偶不忠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
作为一个**行业的高级从业人员,李某的开会及接待重要客人的事情很正常、而且也相对较多。仅仅开房记录并不能证明开房后究竟是谁入住的,更不能证明即便是李某入住而发生了不忠行为。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并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
2、从程序上说,精神损害赔偿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从程序上,原告并不能单独提出所谓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所涉财产在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作处理,且该笔财产被告李某并未获得,不存在尚未分割的遗漏财产问题;另外,上述财产与原告张某某无关,张某某也无权分割。最后,原告提出的被告不忠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恳请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谢谢!
代理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由于生活当中离婚财产分割会受到离婚原因与财产具体情况的影响,离婚财产分割代理词会有所不同,所以为了使您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保护,小编建议您找专业事务所进行相关咨询,要探索网站能为您提供相关服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