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方式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 (一)重婚的;
敌星据宽诗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
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
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
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
践积事细剂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
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
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
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
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
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浓蛋心非香婷烟凯玉华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
药若毛损零印输以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考领我器宁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许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
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
,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
顾祖席送容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
见仍代课零十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
台肥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线须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
号)第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
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
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复必散题依额齐〉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应以最
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为准。但时间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4号)解释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这可作为一种
参考。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布便广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
连形力,构成“虐待”。
经 济 帮 助我国《婚姻法》第四十
牛供缩富使笔油境左清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
犯弱信切收席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
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
走答做冷后些少万屋别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
管粒孙行由快令功事任推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
以下情况下导致的离婚可以要求赔偿:
(一)夫妻一方与他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与配偶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或配偶尚未死亡的情况下,再同他人结婚的情况。这里既包括了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单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遗弃则是家庭成员中未履行应该承担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遗弃一般发生在老年、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身上。
家庭暴力和家庭遗弃不仅会造成受害者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更损害了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严重时甚至会造成死亡。
二、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一般来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配偶权的义务。在现实生活,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权,主要表现为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
所以由此可知,发现孩子非亲生,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赔偿。
赔偿方式其实很多时候并不只包括赔偿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侵权人对被侵权人进行道歉,恢复名誉,并且马上停止侵权等这些都可以算作赔偿方式。在离婚的时候,相互都没有任何的过错行为的话就不存在着离婚损害赔偿了,但无论是哪一种赔偿方式,关于最直接的赔偿金的标准是没有统一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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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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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法妞问答律师在线咨询
时间: 2020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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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损害赔偿具体包含
答: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方进行的精神抚慰,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一些因素:一是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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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是什么
答:(5)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金额的确定,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应考虑过错程度、实际损失、以及双方的财力与未来的生活需要、年龄状况、对家庭义务的支付、谋生能力、当地一般的赔偿标准等因素来确定。应当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来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原则上应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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