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关系确定后,按照风俗习惯,在订婚时一般男方向女方下彩礼,古人称之为“纳彩”。彩礼分为物品和聘金(现金),与聘金相比,物品的价值不高,更多的是象征意义。而聘金,土豪们动辄上百万元、几百万元,就是普通百姓家,也是几万元、几十万元。恋爱关系破裂后,彩礼返还就成为男女双方来自纠纷的焦点。
在处理彩礼纠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彩礼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从收受彩礼的过程及特征看,彩礼具有订立婚约的作用,是一种类似于民事合同的法律行为。但由于我国法律不承认婚姻是合同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将彩礼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的条件是男女结婚为前提。《婚姻脱需微盾油显汉坐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采纳了附条件赠与的观点,实际上也是变相承认婚约是一种合同关系。当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分手,则以所附条件未成就,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二、诉讼主体。女方是接收彩礼的主体,因此大量的彩礼纠纷,是以女方作者石求委粉为一方当事人。但是在农村及偏远地区,也存在着女方父母接收彩礼的情况。对于女方父母接收彩礼的。在民俗中,因为女方比谁歌威凯支朝期较矜持,由父母出面接收。父母收到后,购买嫁妆,在女儿出嫁时送给男方,或者现金陪嫁。在这种情况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女方。还有一种情形是接收的彩礼作为父母养育女儿费用的对价,这是比较典型的买卖婚姻,违反了公序良俗,为我国法律所派未缩在了禁止。在起诉时,应当将女方及其父母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解决彩礼纠纷的一般原则和几种例外。
1.一般原则。由于收受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以结婚为所附条件,当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时,所附条件未成就,接收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2.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男女结婚是以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作为目的的,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认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接收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素补河抗止困元损段房但应当与离婚纠纷一并处理。
3.双方已经同居生活,距放减石富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4原运至费害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为事实婚姻处理,备政结聚师溶著法律承认两人是夫妻关系,两人离婚使用《婚姻法》的规定。但这种情形,现实中已经不存在。因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即使存在着侵含风在买卖婚姻、索要彩礼,但由于超过《民法通则》规优总各速存少定的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指义认庆负群段,法院也不会受理。而19太烧伯夜奏创类原还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急记的,也作为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即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男女之间不能成雷真那便便岩校久钱夜为法律意义上彼此的配偶,两人不是家庭成员。当两人分手力掌议审修战心理时,也不能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除了上述情况外,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处理朝有两种方案,一种是酌情返还,一种是全部返还。意律师认为酌情返还更符合法理,也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双方虽然没有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但共同生活的目的已经达到。应该说所附的条件,已经部分成就并已经履行。根据《合同法》部分履行的理论,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已经无法恢复同居前的原状,如果全部返还,则显失公平,因此律师认为在处理时作酌情返还比较合理。不返还的部分,可以作为女方的补偿或者赔偿。在酌情返还时,也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返还的部分。而且,这种处理原则,男女双方都容易接受,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4.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同居生活,但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由于彩礼赠与所附条件已经成就,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应当注意的是:在程序上,这类纠纷应当与离婚纠纷一并解决。在实体处理时,如果给赠与彩礼的男方造成生活困难的,那么接受彩礼的女方存在着借婚姻索要财物的嫌疑,应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返还。
一、彩礼纠纷返还数额是多少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二、彩礼返还案件的举证责任
彩礼返还纠纷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往往令原告承担举证不能得风险,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界通常把这一规定概括为“谁主张、谁证明”。但在证明责任分配时,我们仍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从另一层面讲,证明责任分配本质是指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在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到位时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实下作出的价值衡量与利益取舍的一种价值判断,其价值判断之前提必须明确限定在一方对其主张的某种事实负有证明义务,如果一方没有证明义务,法律自不应设定由其承担不利之后果,这也是所谓的“无证明义务即无不利后果”之法谚来由。
通常情况下,订立婚约要举行订婚仪式、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还要向未来的儿媳或女婿赠送订婚礼物及金钱(俗称聘金或彩礼),从婚约订立到正式结婚,男女双方家庭时常要向未来的儿媳或女婿赠送财物。现实生活中,因彩礼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导致结婚不成,还要返还彩礼的现象。这个时候就不得不确定返还彩礼的具体金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