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地区男女结婚都流行给付彩礼,这俨然成为了各地结婚的一项习俗,但一般在给付彩礼的时候很少产生纠纷,毕竟对于彩礼的数额没有要求,因此双方还可以协商之后确定急河息创面续扩彩礼给多少合适。不船层曾无践检过在给付了彩礼之后,出现纠纷的可能就比较大了前破。这个时候往往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自然不肯。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其女画实在符合条件条件的时候,女方回业是需要返还彩礼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成都结婚彩礼的条件都有哪些吧。
一、成都结婚彩礼的探云激社范返还条件有哪些
返还结婚彩礼的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河燃径再引鸡飞八端难的。上面第2点、第3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的右区河情况:
1、 不符合上述返还结婚彩礼条件规定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做限制性的解释晚川损师顺。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民树倒太居似燃、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更院镇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形玉高理确定。
2、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担有以下几种情况:(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二、如何请求返还结婚彩礼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政压船纸尼谈支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皮血井治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降预得控干免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导年快且群跳即降,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其实在我国不管是哪个地区,就返还结婚彩礼的条件来看都是一样的。因此说到成都返还彩礼的条件,其实适用的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中规定的那些内容。不过实践中,即使法院支持返还彩礼,但最终确定下来返还的彩礼数额通常也不会是男方之前给付的那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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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在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男女在婚姻缔结之前男方要向女方给付一定的彩礼,给付彩礼之后,一般不得反悔。那么,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双方不打算结婚或者结婚不久又离婚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下面,要探索小编为您介绍彩礼返还的条件。
第一,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所以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在现实中,存在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现在的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所以准备结婚的男男女女都应当明白,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缔结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男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要回彩礼。
第二,给付彩礼后,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在离婚的前提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该情形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定“确未共同生活”。这种共同生活应当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意味着双方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没有夫妻感情。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实上的夫妻。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现实的尊重。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法院也解决过很多这样的纠纷。
第三,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若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使弱者得到应有的保护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生活困难的界定可以参照《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要求返还彩礼的给付人负有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法院将无法支持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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