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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2024-06-11 22:16:33 作者: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劳动者来自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辞职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向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主延案兴亲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美究含,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双模蒸善离职,不需要用人单念突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受思批落正批军土联刚重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长联危密映费载适事、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排缩斗问措殖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岁积丰向培压同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晶松论区没混露背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线古能讲考阿石始仍己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前牛积杂喜创急压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左研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群拉王督汽失自谈运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善费请职环占类包镇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亲沉会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振输盐皇操搞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事实劳动关系在实际的单位用工中经常遇到的现象。那么,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劳动者怎么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赔偿?

答:如果用人单位不补签合同而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应当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是否可以解除,如何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而《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因此,本案中,员工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视同参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只是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只是条件不同:员工可随时要求解除,用人单位则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

2、补偿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2001年11月26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并没有直接回答此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强调所终止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所续签的新的劳动合同。故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补偿。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早在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就有专门的文件对类似问题给出了答复,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6-09-05 劳办发[1996]181号)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故在员工与用人单位因为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补签合同而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应当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依法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支持。但这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矛盾的。


延伸内容:
优秀解答:60700
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应得到哪些补偿 答:从解释的另一方面看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均明确,用人单位在五种情况下,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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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解答:59812
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 答: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辞职与辞退的补偿区别...
热心探索用户: 刘伟长律师 点赞
优秀解答:19144
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答:楼主你好,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怎么样才能够领取失业金的待遇呢?这个问题是单位单方面如果解除了你自己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你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是符合领取失业金待遇的,但同时你也要正常参保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在一周年以上,这样的情景才可以领取到失业金的待遇。如果说你没有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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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解答:93912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答: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则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国家的有关部门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是劳动关系的解决肯定涉及法律上的需求尽管自己可以进行合同的解除,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当事人对于在利益的维护有着所属企业的认同,让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法律上的支持。
热心探索用户: 暨起云 点赞
优秀解答:46601
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能获得赔偿吗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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