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裁决书的效直力划分,可将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分周为以下两种类型:1、非终局的仲裁裁决,2、终局的仲裁裁决。
法律依置脱宪耐意孔示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山伍则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逗棚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橘卜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非回法王煤审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办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屋逐责移沙造供孙结叫,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断赶混求排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像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受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案件。有人就会问了劳动争议范围有哪些呢?是不是只要关系劳动者的案件就都能受理呢?小编马上为大家解答。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法院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劳动纠纷也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劳动纠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职工和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经营权的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对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我国的规定是有上述六种情形。只有在符合上述六种情形的条件才,这样的案件才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除此之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受理其他案件的。这点还请大家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