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生活中确呼该状史理诗京遇到了刑事案件被抓的话,很多人都选择找专业的律师进行诉讼辩护,诉讼辩护的过程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法官最后的判决,并且影响到被告者的未来,乐今总学任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律师如何进行刑事辩护吧。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渐联当来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律师,就要视具体情况辩事实,辩证据,辩性质。指出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因而影响对代族沙收硫安调黑局刚事实的认定为辩事实,指出作为指控依据用令水罗沙价许记的证据不充分、不真实,动摇消哪武指控方认定事实的基础为辩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指出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所指控的性质较重的犯罪,应当宣告无易团吗罪或者按较轻的犯罪处罚为辩性质。为了维护犯明去玉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是,须准确地找出其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理控飞错血汽另源顶红由,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无罪辩护又分为两种,即绝对无罪与存疑无罪。绝对无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事实清楚,但依照法律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正当防卫、紧急避依单衡险、意外事件、轻微的违法等等。存疑无罪是指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得出指控的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唯一性结论。在刑事诉讼中,指月程亮互给神界控方承担有举证责任,即他们负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不能排除其朝措采友丰治补帮张绝编他合理怀疑,应当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律师就要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时图子组间差上的罪轻,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和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左烈我可帮婷科并感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树室,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辩护律师还要根据案件就切倒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手段、情节、后果、主在念随远感理名象映片培观恶性、一贯表现等因素,提出应当予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事追究。在辩护中,律师要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包括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和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有人说,就是打证据。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法院对于案件处理有明文规定的,直接引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定罪量刑有利的规定进行辩护,这种辩护最具权威性。其次,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根据法律原则、法学原理的基本精神进行逻辑性辩护。再次,在缺乏法律、法理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良好的道德、习惯等进行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所谓敢辩,就是敢于讲出或写出辩护律师与众不同并与控方分歧很大的独立见解。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同行公认为没有办法辩的案件辩得头头是道。所谓善辩,就是要律师注意表达方式,恰当辩论。而所谓明辩,则是指律师要抓住要害,提出明确的辩护意见。所谓歪辩,就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的辩护。所谓乱辩,就是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辩护。至于错辩,是指错误的辩护,这类辩护本意也许是好的,但方式不对,结果则恰得其反。当然,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律师为被告辩护,应先征询被告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至于偶尔遇到被告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问题,我认为只要充分与被告沟通,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若律师与被告对辩护意见有原则分歧,虽经沟通无法形成共识,则可建议被告另行委托辩护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否则被告在法庭上向审判长表明不同意乃至坚决反对律师辩护意见,甚至当庭拒绝律师辩护,对律师执业声誉也是有害无益的。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没有固定的模式,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选择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法进行辩护。
延伸阅读:
律师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诉讼代理及刑事辩护的关系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认识“保险诈骗罪”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什么是行贿罪-应当如何处罚
疑罪从无,很多人都不理解这个词语的含义。它是指在刑事的诉讼中,法院对嫌疑人的证据不充分,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若是要进行疑罪从无辩护,那疑罪从无辩护词该怎么写呢?接下里要探索小编将为大家推荐一份该辩护词的范文,请看下面。
疑罪从无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公诉人:
四川xxx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杜**亲属的委托并经杜**本人同意,指派王耀律师担任被告人杜**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今天依法出庭参加了庭审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真实的。这就必然要求:
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2、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所谓证据充分、确实,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这就必然要求:
1、所有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2、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详细查阅案卷,就不难发现本案疑点重重,实难定案。
疑点之一,犯罪主体不明。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2010年7月18日凌晨,伙同他人共同盗窃阆中市东风路保宁醋小区门面16号盗窃***车一辆。而截至目前,我们也无从知晓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同伙“他人”,这个“他人”具体是谁?假设是这个“他人”和被告人共同作案,这个“他人”和被告人是否有分工?杜**在该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又如何?这一切都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以说,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主体不明。
疑点之二,被告人杜***并无作案时间。
被害人刘**发现自己车辆被盗时间为201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而相关证据反映被告人当时并不具有犯罪作案时间。被告人杜**的数次笔录反映,其本人在2010年7月17日晚上八点至7月18日上午十二点一直在南充市内各地活动。公诉人提供被告人2010年7月17日晚的手机漫游通话记录,该证据显示有南部县、苍溪县、广安市的通话记录,辩护人认为广安与阆中属于不同方向的地理位置,被告人怎能在同一时间内出现在两个不同方向地方?南充城区到阆中城区,被告人是如何来到阆中的?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证据从时间上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之可能。故,被告人不具有相应的作案时间。
疑点之三,被盗车辆疑点。
一、被害人刘**在侦查机关的两次陈述被盗车辆车牌号不一致,在阆中市东城派出所的陈述被盗车辆为川A**177,而在南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笔录是川 A**22。2010年7月18日笔录第2页第16行被害人向侦察机关的陈述是“我被盗车辆是一辆水晶银色的东风牌面包车”;2010年7月18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记载为“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被盗”;被害人两次在侦查机关的陈述不一致,公安机关两次所记载的被盗车辆也是不一致的。
二、白****在2010年8月10日笔录第2页第3段第6行“当时,杜**开的是一辆长安型的面包车”;第3页第2段白说“车本身是银灰色的,没有牌照”。
三、袁***2010年9月13日笔录第2页第1段第1行“这辆面包车是一辆银灰色的,没有牌照”。
以上被害人及相关证人对涉案车辆表述均不一致,达不到刑法上所规定的被侵害物品的具体性及明确性要求。
疑点之四,被盗车辆价格有异议。
第一、被害人刘**在2010年7月18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陈述该车购买价款为27720元,现价值为20000余元。具体该车实际购买价格是多少?被害人并未提供任何书面的发票,其鉴定价格明显过高。
第二、本案所涉主要书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出现以下重大瑕疵,真实性受到置疑。
1、在价格核定方面,欠缺核定价格的依据。众所周知,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真实性、严密性,作为鉴定结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其内容也应严谨而无懈可击。但是该份《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对涉案车辆的购车费发票、购买时间、购买地点、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以及案发时的市场价格作任何的调查说明,也没有向第三方询价的记录和说明,只根据报案单位提供的涉案车辆规格、型号就做出了价格结论,对涉案车辆的价格核定过于简单,显然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无法作为法院认定盗窃案件数额的有效证据。
2、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南价认鉴(2010)27号结论书中,对涉案汽车(发动机号为:100**292)价格进行鉴定的基准日为2010年8月3日,评估结论:该批涉案物品金额为269027.00元。而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仅指控的是盗窃该**车行为,而并非还有其他涉案物品。我们认为,鉴定机构委托只能针对涉案的具体犯罪物品进行鉴定,而不能针对该批物品进行鉴定,上述无论是鉴定委托单位,还是接受委托鉴定中心都违反了侦查程序,也违反了一般常识,故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不应当予以采信。
3、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南价认鉴(2010)27号结论书中,对涉案汽车(发动机号为:100**292)价格进行鉴证无明细表,对委托方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未列明,辩护人认为,无鉴定依据而得出的鉴定结论,纯属无花之果,无根之木。
4、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南价认鉴(2010)27号结论书中,第十二项中,评估机构法人并未签名及盖章。根据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对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5、该鉴定书因用作了证据,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告知被告人却至今未告知,侵犯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在侦查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故而违法。
可见该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的价格进行鉴证是缺乏客观性、真实性、严密性的,这更让我们对该份鉴证结论的合法性心存疑惑。故,该鉴定结论应属于无效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应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要求,认定犯罪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疑点和矛盾,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杜**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按照此原则,本案证据不足,疑点甚多,应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明显不清,证据明显不足,远远未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明标准。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疑罪从无辩护词的范文,针对疑罪从无的有关辩护,小编要说的是需要律师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关键要点,这样才能增大法院取消起诉的可能性。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刑法基于保障人权的目的设置的,刑法不仅仅是要惩罚犯罪,更重要地是要保护法益。上述就是要探索小编为您整理的,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