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审章练映照政日命活散刑事裁定书适用于哪些案件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机少县盟北接受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发现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2、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短料践试药该张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逃脱,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试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裁定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受差身入。
3、终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念家据输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汽于整维先装满执控丰官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
4、准许撤诉右字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半强识是指基层人民法院转笔额失影景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的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5、补正裁判文书祖实称茶外损比,即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复农死、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发聚故陆统现有个别错误或遗漏之处问术克兴九电路,裁定予以改正、补充。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1)标题。值诗区绝村止每既谈脚要写明“XXXX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案号。仍按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写:“(XXXX)X刑初字第X号”。
(3)当事严史兵人的身份事项。如准许自诉人撤诉的裁定,写起甲地讲连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听非吸唱令经互出生年月日、地址、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4)案件由来项。应写为:“自诉人XXX与XXXX年XX月XX日以被告人XXX犯XX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正文要用简洁、明确的文字,写明裁定书要解决的问题。
2、正文
(1)事实。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简要写明自诉人申请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事实和理由。
(2)理由。驳回自诉的,写为:“本院认为……(简述驳回自诉的事实和理由。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根据,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
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写为:“本院认为……(简述是否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中止审理的,写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写明需要中止的理由)。”
终止审理的,写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据此,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3)裁定结果。驳回自诉刑事案件的,写:“驳回自诉人XXX对被告人XXX的控诉”。
准许自诉人申请撤诉的,写:“准许自诉人撤诉”。
中止、终止审理的分别写为:“本案中止审理。”“本案终止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写“对被告人XXX终止审理。”)
3、尾部
(1)驳回自诉的、准予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交代上诉权。
终止审理的,写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审判员、合议庭成员署名、院印。
(3)裁定决定的日期。
(4)书记员署名。
在法院审理刑事诉讼相关的案件当中,一般都是会出现一审和二审的情况的,对于一审也有很多的刑事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在自诉案件,中止案件和终止案件当中发生。刑事诉讼裁定的使用可以更好的分配法律资源,让法律资源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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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找到犯罪证据、确定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因此,法律赋予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权力,不仅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而且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口头临时传唤的形式来把握侦查时机、取得侦查突破,那么,新刑事诉讼法传唤条款如何理解呢?
新刑诉法第117条规定是对现行刑诉法第92条规定的修改。通过两者的比较,可以明显地发现新刑诉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改变:增加了口头传唤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限。
1、关于口头传唤
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书面传唤的形式,而新刑诉法增加的口头传唤,是对传唤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一种必要补充。与书面传唤不同的是,口头传唤有紧迫性、简易性、规范性的特点。口头传唤按照条款的规定理解,应该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后,由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当场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地点,在法定时限内接受讯问并在制作笔录时予以注明。
法条的题中之义是,口头传唤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二是出示工作证件。缺少其中的一个,即不能适用。口头传唤中的出示工作证件易于理解。但是,对于"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中"中的"现场"当理解为:无论犯罪现场还是犯罪现场之外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与地点都可以成为"现场",都不影响口头传唤的适用。否则,获取证据的有利时机就要错过,背离了设立口头传唤的立法初衷。
作为书面传唤的必要补充,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与书面传唤是否一致?法律未作详细规定与解释。书面传唤与口头传唤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书面传唤的条件对于口头传唤也同样适用。因此,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在现场发现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2、传唤、拘传时限的规定
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新刑诉法规定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传时间的适度延长,无疑有利于有效的惩治犯罪。检察实践中,侦查人员在12小时的硬性规定时限内很难有效地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立法机关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限恰恰适应了检察实践的需要。但是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传唤、拘传时间的延长适用,应当处理好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二是要明确适用24小时的条件。
综上所述,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传唤条款如何理解的问题,首先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口头传唤的方式,侦查人员能够在出示证件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传唤,可以更好的适应案件侦查及时性、程序简易性要求,另一方面,对于传唤时间制定了有条件的增加性条款,使得侦查人员能够在更充裕的时间内开展侦查审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