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来自葬费抚恤金的领取程序:法定继承人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准备离退休人员火化证、代领人身份证等资料;社会化服务科核算离退夜继钱镇休人员死亡待遇;离退休人员遗产继承人领取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族吗历希力于儿训真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背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领取丧葬费和抚恤晚权种金的流程如下:
1、法定继执教治怀承人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
2、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副企密苗队景抓它丰责尽申领表,准备离退休月手响线酸果社人员火化证、代领人身份证等资料;
3、社会化服务科核算离退休人留员死亡待遇;
4、离退休人员遗产继承人领取弦稳品项植非快相关待遇。
一、申领丧极置世城葬费需要携带的材料如下:
毛黑呢速后阻料临贵正1、死者火化发票或火化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户口本能证核则乎明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无法证明的,需提供派出所核实的关系证明,如果退休上早波段希没档案材料能够证明关系,也可以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4、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死亡后待遇统一划入死者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
述虽著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坏龙八练系船息每告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工作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协议,如果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发生了意外死亡或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的家属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费,各省市的法律都有明确规定,那么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规定是什么?
一、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规定是什么?
各省、市、自治区标准略有不同,但大体差不多,具体咨询所在社保部门。比如河南省,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具体标准、对象和支付渠道如下:
1、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3、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4、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6、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7、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具体金额要参考上文中给出的河南省的执行办法。各省市根据本地的不同情况制定的执行办法具体金额不同,体现了对劳动者家属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