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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设立登记是怎样的?

2024-06-14 12:47:52 作者:

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期,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形式在我国十分普遍,为我国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起到了十分明显的推动作用,这类所有制企业形式在当前依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规范这类企业的登记与经营,以保障多方利益。要探索网的编辑将在本文中为大家讲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设立登记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不仅对于该所有制企业的登记设立有着明确规定,对于其注册、管理、税务等多个方面均有规定,为的就是理顺该类型企业在华的经营,不仅为其存在与经营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也不让一些别有用心的资本与势力鱼目混珠,反过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优秀采编:
探索用户id:661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法律原文,谢谢!!! 答: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
热门解答: 悠游小屋star 点赞
探索用户id:44260
中外合资法律法规 答:法律主观:中外合资企业法就是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但是需要注意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中外合资企业法已经被废除。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
热门解答: 姝婷17 点赞
探索用户id:93970
国际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 答:《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
热门解答: 律海0 点赞
探索用户id:44336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重点掌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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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用户id:87037
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会计税务问题问答 问: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会计税务问题问答 答:①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税务上的亏损,但不得超过法定亏损弥补期限(5年) ②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弥补账面亏损数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不用再提取 ⑤向股东分配利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缴纳合资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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