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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抗辩是可放弃的吗?

2024-06-14 15:49:52 作者: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经济的需要,为了贷款需要把自己的产权作抵押给银行。约定贷款期限,到期还本付息。但是,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使抵押人不能如期还款,且在银行的追讨下还是无力偿还。这时候,银行有权将抵押人的抵押物要求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以偿清债务,那么抵押人对于物权法抗辩是可放弃的吗?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况有哪些

中国《担保法》第17条第3款也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这一情形的构成要件有三:

(1)须债务人的住所发生了变更,这是前提条件。此之“住所”,如果是自然人,则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如果是法人,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10条)。住所发生了变更,既可以是从国内迁移到国外,也可以是从某一外国迁移到另一外国,还可以是在国内由某一辖区迁移到另一辖区。

(2)须债务人住所的变更发生于保证合同成立之后,这是时间要件。如果保证合同成立前,债务人的住所早已变更,那么就应当以当时的情况为准,而绝不能成为以后排除先诉抗辩权的理由。

(3)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是实质要件。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分为预先抛弃和事后抛弃两种。预先抛弃有三种方式:

(1)在一般保证合同中预先约定保证人不行使先诉抗辩权;

(2)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纵未载明放弃先诉抗辩权,也可解释为有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

(3)在保证合同中未载明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时,按照《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亦可视为放弃先诉抗辩权。

对于问题“物权法抗辩是可放弃的吗”,可以参考上文的相关内容。当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是,如果到期抵押人无法偿还时,在银行的追讨下还是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银行有权将抵押人的抵押物要求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以偿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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