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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经济状况不同 赡养义务责任各异

2024-06-14 08:55:52 作者:咫尺天涯间

子女经济状况不同 赡养义务责任各异

赡养与照顾老人是每个做儿女的应尽的义务。赡养强调的是一种责任和担当,而照顾则更侧重于生活中对老人进亚宣举行帮助的某些行为举止。正常情况下,你可能因为担再密吸达右游装作各种原因不能每天都陪在老人身边对其进行照顾,但你绝对不可以逃避物质及经济上的供给。所以,你及你哥对于你母亲的赡养都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随大儿子共同生活过程中,曾因生活琐事与大儿子多次产生矛盾;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二个女儿将李某接到各自家中进行赡养。之后,李某被送回大儿子家中,生活仍无法得到保障;不久前,李某入住密云县鼓楼街道社会福利中心居住生活,并交纳了相关费用1010元。另查,原告李某现每月收入为国家发放的生活补助200元;大儿子患鼻咽癌长达20余年,曾数次住院治疗,现口齿不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其余三个被告为退休人员,有退休金。

 原告李某共有二子二女,在赡养问题上与子女发生矛盾。日前,李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在养老院居住,由子女承担原告的生活及医疗费用。近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子女经济状况不同,履行赡养义务责任各异。

  被告大儿子辩称,其患有癌症,无力负担原告入住养老院的费用,但可以将原告接回家中继续由其赡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余三名被告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担相关费用。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李某继续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原告入住养老院的费用凭票据由大儿子负担七分之一,其余三被告各负担七分之二;原告医疗费凭票据由其余三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

  原告李某诉称:“我共生育有二子二女,即本案四被告,之前我主要是随大儿子居住生活,现大儿子对我生活不闻不问。故起诉要求判令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并由四被告负担原告的生活及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李某年纪较高,收入来源无法满足正常生活需要,且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其子女有义务负担其养老费用。李某要求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对老人的意愿应予以尊重。大儿子身患癌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病情相对较严重,其余三人有退休金作为生活保障,故本院对大儿子予以照顾,适当减少其负担的赡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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