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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法官难断房务事

2024-06-14 10:51:16 作者:风萧萧兮易水寒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法官难断房务事

法律主观: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 法院 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 结婚登记 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 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 来自结婚 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手且号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晚强唱防格陆知于苦满京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脱肉降争介效好矿演利服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责往样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月形者一方拒不履行 抚养 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 抚养费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过慢斤从商时封响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坏罗第成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回旧灯益的除外: (一)一方亚笑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志英标纪却牛散绍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到却克盟你计裂功冷土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致触切改务花交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剂苗烈社支玉医守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九级绝调门里供弦养述女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苗调则按判六标各诗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全既针。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 监护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 离婚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 生育 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 养老保险 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 养老金 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起诉离婚 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改变了之前的某些解释。其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条又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所买的房子,即使婚后双方还贷,只要房产仍然登记在首付者名下,离婚时若协议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产权登记方应对参与还贷的另一方适当补偿)。
  
   消息传来,不少网友和时评人高兴地说:从今之后,房子归房子,爱情归爱情。他们认为“解释(三)”会改变女性择偶意向,会使女性更为尊重自己的感情,而不是以房子为婚姻必要条件,或坚持嫁个有钱人。
  
   法律确实可能改变社会行为,不过,向什么方向改变,却是很难预料的。
  
   听英国同事说,1960年代,受到女性主义者的压力,英国议会通过法案,允许女方结婚不成时保留男方赠送的订婚戒指。第二天,伦敦各家珠宝店门外排长队,都是退戒指的男人——你不退?我先退!如今美国还有赠送订婚戒指的习俗,但在西欧已经很淡了。即使送,通常也是经过数年同居,孩子都有了,两人磨合到终于觉得可以跟对方共同生活下去,终于愿意结婚了,男的才会去买订婚戒指。为女性保留戒指的法律,令很多女性错失了妙龄姣好时手镶戒指、挥舞青春的机会。
  
   英国男人当时如此神气,其实有社会大气候的原因。康奈尔大学教授罗*特.H.弗*克,在2011年8月7日的《纽约时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用供需关系的经济学思路解读“婚姻市场”。他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1960年代的美国,从清教传统的谴责婚前性关系转为对此容忍。弗*克教授认为,主要原因之一是婚姻市场上女多男少。二战后的“婴儿潮”导致人口激增。女性倾向于寻找略大几岁的男性,当“婴儿潮”一代的前锋进入青春期时,姑娘们能匹配的出生于“婴儿潮”之前的适婚男性数量远远不足。骤然加剧的泡-郎竞争迫使女孩放低裤线。英国的情况与美国类似,所以男人不送戒指也不怕。
  
   可惜国内男青年没有这样的运气。
  
   弗*克教授的第二个例子就是当代中国。由于严重的性别失衡,国内当前的婚姻市场是女方市场。女方处在优势挑选地位,她们对男性的要求就提升了。房子如今是家庭财产的主要外在标志,为了增加自己儿子的竞争能力,男方家长很自然地将大笔财产投放在房子上。这是高院“解释(三)”有关条款的社会背景。
  
   弗*克教授引用了两位华-裔学者魏*进(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和张*波(国际食品政策研究院研究员)的调查。两位发现,国内有儿子的家庭,所建房子的平均面积远大于有女儿的家庭;按家庭收入调整后,情况仍是如此。而且,当地的性别失衡越高,有儿子家庭所建房子的平均面积也越大。很多家庭还在室内建了个假三层,即使外面看上去只是两层,因为媒人拒绝为两层房家庭提亲。
  
   魏*进教授甚至预测,中国今后二十年仍将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势头,因为养儿子的家庭有着发财娶媳妇的强烈冲动。他和张*波发现,性别失衡越高,当地新登记的私人工商企业也相对越多。

   这么说,国内女性似乎很神气,但真实生活当然不会如此简单。女方市场的必然结果是很多女性会“上嫁”,即嫁入经济条件远胜娘家的婆家。历史经验(比如旧文学里的描写)告诉我们,她们中比较不幸的,将遭到婆家人的势利眼。如果某一天,像《孔-雀东南飞》里的刘-兰芝,痛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终于过不下去,决心离婚时,女方的状况就会比较惨。

  

   今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民主革命已百年,对女性婚后利益的保护,总不能一夜倒回秦汉前吧?

  

  

   按高院“解释(三)”,根本不考虑女方婚后对家庭的人力贡献,房子她拿不到。法官比较离婚后两方条件,如果考虑给孩子一个更优裕的生活,或许孩子她也拿不到。女方会有一些嫁妆,用过几年后,带回娘家还有什么用?绣腰襦,红罗帐,刘-兰芝全部留在夫家了。她仅是穿了一身衣服回去,“入门上家堂,进退无颜仪”。

   经济增长当然是好事,不过,如果魏*进教授的预言被证实,一个副产品却是今后二十年内,广大女性将继续以房产为婚姻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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