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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判决南京第一案让女人心寒

2024-06-14 11:44:31 作者:命运从来不会同情弱者

新婚姻法判决南京第一案让女人心寒(新婚姻法判刑)

赔偿要有法律依据的,一般是对婚姻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突然落地,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而高先生对朱女士的欺骗从恋爱时就开始了。先是高先生隐瞒了自己曾有一次婚姻的历史,把朱女士从家乡武汉骗到南京与自己同居,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又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小三称自己是高先生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先生的孩子,而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能成全她的孩子,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
  
   朱女士怀孕后,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吃了窝边草,和另外一个同事关系暧昧。对于两次出轨经历,在高先生2011年4月20日写下的保证书里可以得到体现。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对婚姻背叛的行为,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江苏法德*衡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张-磊起诉离婚。
  
   8月8日下午,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面对高先生亲笔书写的保证书,主审法官在庭审总结时谈到,高先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给予批评。并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先生的过错及朱女士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半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先生的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与他人无关,高先生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不难看出,主审法官就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该条规定在审理案件。朱女士已经看到了法院支持其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胜诉希望。

  

   看到这个真的让人义愤填膺,让天下女人寒透了心,我向来的处事原则就是人财不要、自财不丢,靠山山会倒,靠人人会老,靠自己最好!即使嫁人我也没打算嫁有钱人,对于新婚姻的解释我也认为合理,但是这个男人一次一次背叛妻子就可逍遥法外了吗?就可不受惩罚了吗?请问法律是用来干什么的?是用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是用来惩恶扬善的?还是保护和纵容男人出轨、助纣为虐、提高离婚率的?想想看这个判决一旦生效,那么这个男人以后玩再多的女人,结再多次婚都会毫发未损,相反女人们白白给他养孩了,免费给他当保姆、性工作者,即便嫖女人还要付费,他现在连嫖资都不要付了,以后若不玩女人是对不起祖宗对不起娘,换我是男人我也干,别跟我谈伟大、高尚,很多时候伟大和高尚是法律约束出来的!这样的结果以后哪个女人还敢结婚?还不如出家当尼姑!至少尼姑庵里还有房子住,不会随时都有可能被人赶出!强烈建议国家应该立法:婚姻的过错方应该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赡养费,例如据《联合早报》2006年5月报道,英国上议院的司法院对一起引人瞩目的离婚案上诉作了裁决。46岁的朱丽娅·麦克法兰原本是一名律师,但和46岁的会计师丈夫肯尼-斯结婚后,她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当起了3个孩子的全职妈妈。两人在2002年离婚时,地方法官判决肯尼-斯每年付给妻子25万英镑的赡养金。肯尼-斯上诉后,上诉法庭判他无须终身支付赡养费。朱丽娅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朱丽娅胜诉,肯尼-斯必须每年支付赡养费给她。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否则将后患无穷!

   没想到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原本应吐出一半产权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奖一样,态度一下变得强硬了起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朱女士一半房产也得不到,应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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