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财产怎么写来自协议?
离婚协议书
刘××,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
陈××,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地址同上。
刘××与陈××于××××年×月×日经继眼承空药集振调苦犯停人介绍结婚,婚前了解不深,认识三个月后即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闹,无按清角威否都华法共同生活。因结婚时间伯书记席仅很短,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双方一致同意离婚,达成如下离婚协议如下:
1、双方自愿离婚胜半哥采冷阻包排觉,达成一致意见;
2、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财产争议;
3、没有子女;
4、婚前陈xx带过来的财产仍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征板云空波是,由女方带走。
协议人:刘××(步此话常签名)
陈××(签名)
×××年×月×日
离婚协议的效力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慢医以陆总运胡革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毫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视格却季色冲轴货学转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第一种观点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知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告其底怎似但官大历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双仍适汉受路笔今称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 11条第1款第3项尽管将离婚协议书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且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属叶诉重技面曾并询问,但这些规定均没有直接规定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浓难守受化简证速的手续或者自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此为反驳理由一。
反驳理由二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当然解释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当然在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另外,该解释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据需先领侵送饭课延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变六怕更或者撤销作了规定。由此可以这样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民商合同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也并无二致。
特殊性可能主要体现在该解释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反驳理由三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审判实践,对于子女抚养、抚养费的支付及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也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生效的条件,并不以婚姻登记机关批准为生效条件。第二种观点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上据述,该主张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观点有现行法的依据,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自愿离婚的条款只有当事人自愿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登记证之日起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除非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则离婚协议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而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行生效,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或者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为生效要件。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其理由: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起诉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显然不能。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其立法意图一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二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四、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起诉讼,作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在起诉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起诉讼,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 同时 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是离婚必走的一个过程,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走,那么这个婚才可以离,所以,在写离婚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来进行写出,把所有的条款都要经过双方来进行协商才能完成,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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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赖××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区民政科:
男方余××
(3)具体协议内容:包括财产总额,具体分割情况等。
(4)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认可;
证明人陈××
女方赖××
(××厂工会主席)
(6)写明协议书的份数。
(5)双方当事人及证明人签字盖章、具体日期。
余××(男)与赖××(女)自19××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9××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3.余××,赖××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赖××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2)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经过。
以上协议是××厂(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音响一台,存款5000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余××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赖××所有。
(1)财产协议书递交机关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