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系婚姻登记机关应婚姻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状况予以登记并出具结婚证的行为。按照行政行为原理,行政行为被撤销该行 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消灭,且追溯到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所以,从行政法理论来看,结婚登记行为一旦被撤销,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登记自始不发生法律效 力;从民法理论来看,因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结婚行为因形式要件欠缺而不产生法律效力,故结婚登记行为被撤销导致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根据《婚姻法》12条 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②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对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着重从三方面进行:
离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所确认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违背结婚(离婚)实质要件的情形。
(二)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否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是否查明了结婚(离婚)申请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等。
一、婚姻登记的类型和程序
(1)、予以登记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 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1、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自愿的;③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创设婚姻关系的 行政行为,婚姻关系不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且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因婚姻登记提起诉讼的案件虽然不是很大,但处理起来难度很大,涉及 的问题很多,不仅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还涉及到婚姻的效力、财产处理等问题。本文拟从婚姻登记的程序、效力、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在审判 中如进行司法审查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3、登记
1、婚姻登记案件的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婚姻登记程序违法包括以下情形: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亲自到场而予以办理结婚登记;男女 双方或者一方未按照规定出具证件、证明材料而予以办理结婚登记。根据行政行为违法理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均构成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事由,如果结婚登记行 为存在上述情形,仅从行政法理论考量则构成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但是,结婚登记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不同,结婚登记行为确立了特定的身份关系,撤销则导致了特 定身份关系的无效。我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者有一违法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登记程序违法,则该 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婚姻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登记无效。法院应当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登记无效,收回或者注销 结婚证、离婚证。按《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婚姻无效的仅限于以下五种情形:1、重婚的;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消除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5、非自愿办理婚姻登记的。这五种情形均是构成 婚姻无效的实质要件。并未对婚姻登记程序违法导致婚姻无效作出规定,《婚姻登记条例》也没有就此作出规定。就是说,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看,婚姻登记程序违法并不必须导致婚姻无效。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进而导致婚姻登记行为违法是显而易见的,只不过是违法的婚姻登记并不等于婚姻登记无效,即 不必然导致结婚、离婚无效。相反,违法的婚姻登记在被撤销前仍是有效的,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因此,婚姻当事人以婚姻 登记程序违法为由,请求婚姻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人民法院只能确认婚姻登记行为违法,而不宜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有关结婚证诉讼的,第一是拒绝颁发许可证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4项,审查后可以作出维持、撤 销或履行判决。第二是不予答复的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4项,审查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诉讼案件一经成立,被 告登记机关必然败诉,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后,实质上就已不存在继续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了,而在立案后,只须经行判决被诉行 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即可”。第三是吊销结婚证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1项,审查后可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判决。吊销结婚证一般 理解为属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变更决定。吊销结婚证显然显失公平,又不能事实求是解决婚姻问题的,持证人又有违法的情形,人民法院可对当事 人变更作罚款等其它处罚。第四是行政机关违法发放结婚证的行为。对于行政违法法定程序发放结婚证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③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 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2、婚姻登记案件的审查
内地公民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结婚登记是否有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登记是否有协议书等
婚姻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2、审查
④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撤销婚姻登记的后果
(2)申请材料
4、程序违法登记的处理
(一)、结婚登记程序
(2)、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