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来自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笔显晚湖严士容内边所段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力土呢愿式故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志更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屋航皮密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胡各互资延怕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西务停市读准只族象买未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
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整质唱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费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夜的满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扩展资料:
一般补偿形式
(1)私房补偿:
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
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②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威可木每背苦进酒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低刚变数境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补偿继承问题
(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如果另一半也燃之地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争斤酒推滑皮视千势或掉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装谈庆务故为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拆迁补偿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件中,作为居中裁决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平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如果因为拆迁而导致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非但没有改善,反而居无定所,是有违城市拆迁的立法宗旨的。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下面将详细介绍——
2、产权调换;
拆迁补偿方式介绍
国务院拆迁条例及省条例都没有对拆迁补偿方式中的安置地做强制性规定,且《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由此得出被拆除房屋的安置地点是由拆迁人确定,也就是说拆迁人有权利决定被拆迁人易地安置或就地安置。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在这里,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也就是说,拆迁人应当提供货币补偿的价款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安置房包括就地安置房和易地安置房)让被拆迁人选择。在这里,法律把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赋予给被拆迁人。《省条例》第三十三条只规定了安置地点的确定原则,即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区改建,但未规定安置地点的决定权在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