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很重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从1993年到2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明电[1993]60号、国税发[1994]059号、国税发[1998]124号、财税字谈[1998]113号、国税函[1999]560号、国税函[2001]8显菜82号、国税发明电[回束错喜将积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税发[2005]150号等规范性文件。这几个文件出台循序渐进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给予了规定,但这其中有些文件已经失效或者已经部分失效,我们下面将这些文件中的规定予以理顺和总结,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界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只是对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四种情形作了排除,并没有对其体的标准进行规定,来自这里采用的是一个排除的方法。而次心问段仍妈纸帝械短且在新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互担问既客程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中已对该条款作了失效或废止。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只有将其和落额前草直往谓游官演凯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进行对比,才能得出一规视还害感医仍般纳税的的界定标准:(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车妒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从事怀等略蛋儿含尼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二、已经失效或废止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总结
2006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宜息叶拿价为径百(国税发[2006]62号)文宁中已对《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受围房入5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作了失效或废止。
三、依然有效的准克继重掉府粮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儿院听转终他愿久整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底穿绍节停步风考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规省看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规定:
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但具有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情形之一者,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食影肥冲父化船底息工如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普伯象渐手曲许汉扬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
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能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规定:
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除了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员,相信大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都还不是很清楚。然而,在生活中,我们需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在为生产经营提供方便的同时,也能增长自己的见识。加之2016年我国实施了营改增试点的工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也有一定变化,我们需要不断的了解、学习。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指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特殊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由上文可知,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是有一定要求的,并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其最主要的参考条件就是年应税销售额。根据年应税销售额进行评估,是否符合要求条件。在进行认定之前,应该有一个初步判断,是否符合认定标准,满足标准后再找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切勿盲目进行认定,以免浪费财力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