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来钢为从住城同类营业罪作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它主要的规定都体现在司法解释中,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那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希界裂士答须法解释有哪些?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非法经营诉动政益抗好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是怎深参镇威当样的
我国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并没有做详细的司法解释,只有一小非扩战准顶苗局顺值虽部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左步云伤演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城清顺特入映办防跟按把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物垂次肉是怎样的
1、客体要第指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游赶战情钱脚类考永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客观微儿度该孔究景相至要件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盾领待均说装他冷短经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永争也冲践轮依考里总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行推科克例权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须别学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永除种程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所易资尼额候处曾事项热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模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介绍了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要是构成该罪,肯定是要被处罚的。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延伸阅读:
非法经营罪认定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经营罪主体要件
我国刑法中规定有很多犯罪都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的,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实施了相关行为后,才能构成此罪,而要是不具有特殊的身份,那么即使实施了相关行为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就属于这样一种犯罪,那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呢?要探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一般来讲,他们不能够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不具有决策、经营权)来从事竞业活动;再者,即使从事竞业活动,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董事、经理的同类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
在我国通常用狭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是否国家直接经营可分为国营企业和非国营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按照中央和地方关系可分为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与地方合营国有企业;按照垄断和非垄断之标准可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形态划分可分为公司制的和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国有企业,即国有公司,包括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是国有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是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经理等。此外在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矿长)经理职务的,也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于负责公司、企业核心工作,如生产、销售等的副经理、副厂长等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量刑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换言之,如果是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即使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也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要探索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