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先研失散担故认定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一种证据,原则上是不可以更改的,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可以提请复核。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汽语触显行祖拉速类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建倍员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可以不做吗?相信这个疑问也是每位不幸地遭遇了交通事故的当事方心头的疑问,当遭遇了交通事故面临交通事故责任,到底要不要做鉴定书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在这篇文章里给各位当事方讲一讲,这个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到底可不可以不做。
一、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二、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可不可以不做
答案是,不可以。
要知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关键材料,缺乏这一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可能会变得很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相关规定,交通事故逃逸案尚未侦破的,受害人一方有权要求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后10日内做出认定书。
据此,受害人一方可及时跟进交警了解进展,在必要时候可以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的申请方式需以书面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