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顺备流耐农抗战的首选。一般来说,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察易份的5%。被质押的款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因为,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标的是一个合同能够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合同一定有标的,但是不一定有标的物,而质押是担保的一种,质押的标的物一般情况下是动产,那么,标的物质押有什么要求吗?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有哪些呢?小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一、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可让与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
(2)特定化。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因此如果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以作为动产质押的标的物。(3)出质人有处分权。
二、作为执行标的财产和可以替代的行为。
(一)财产
1、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
(1)有体物。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是其享有所有权或者有权处分的物。对物的执行通常指有金钱价值的一切物与权利,一般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依其可否移动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2)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是指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包括存款、债权、工资收入、用益物权、知识产权、股权及其他权利在内的财产权。作为执行标的的无形财产权,必须是债务人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财产价值和可转让性。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和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是后面论述的代位执行制度。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作为执行标的的情形,是指债务人为了逃避执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致使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这种处分行为当然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以撤销这种处分行为,从而使非法处分的标的物成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不得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以强制执行。但实体法和程序法基于保障社会安全或者债务人的生存、维护社会公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等考虑,对于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执行法院不得采取执行措施,此即为豁免执行的财产。首先,关于有体物的执行豁免范围。下列有体财产不得成为执行标的:
(1)维护被执行人的生存而不得执行的财产。
(2)禁止流通物。
(3)基于社会公益而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
(4)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得执行的财产。
(5)基于财产性质不得强制执行或者限制强制执行的财产。
(6)外交豁免及领事豁免执行的财产。其次,关于无形财产权的执行豁免范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财产权利不得执行或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执行的情形主要有:
(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2)证券经营机构清算账户资金
(3)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
(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6)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
(7)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
(8)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基本保障资金;
(9)国防科研试制费;
(10)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
(11)军费(但军队工厂、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现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的军队“特种企业存款”除外);
(12)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13)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
(14)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的各项附加收入即财政预算外资金。
(15)民法通则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权利,如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宪法中规定的退休金等都不得成为执行标的。
(二)可以替代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人身执行的执行标的在现代法制国家,仅允许在例外情况下以人身为执行标的,包括:
(一)人的身体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根据,可以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这是可以将人的身体作为执行标的的惟一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不得以人的身体一部或者全部作为执行标的。
(二)人的自由我国法律采国外立法例,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为),允许以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采取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比如,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为由,对义务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以上即为关于标的物质押以及关于是否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简要介绍,在实际生活中,质押与抵押通常人们会很难区分,甚至对于合同中是应该写质押还是抵押混淆不清,因此,在签订标的物质押的有关合同时,一定要详询相关律师,确保所签订合同合法有效,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要探索娄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