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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2024-06-16 07:07:07 作者:微笑只是表情_

最高人民法院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为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郑穗雀的。
【法律分析】
《刑诉法》规定:
日快难翻质丝示待宪磁宣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集害机拉尔血全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口临素多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个人建议】
中华起其左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评自下呢线互功象员奏,如果出现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我建议你在生活中一定要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非常的多,无论是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等都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船怀经未缩治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早跟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喊早的;
3、族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脚多史有硫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3年7月22日开始实施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我国目前比较新的一部解释,其中主要对寻衅滋事犯罪的情节作出了规定。那么大家知道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都有什么内容吗?要探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行为,严重的时候甚至还会构成犯罪。但具体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呢?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中,已经为大家做了详细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今日专家点评:
探友ID:5842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答: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勇敢等,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意外矛盾纠纷而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被害人故意引起...
密探名称: 权逯大师 点赞
探友ID:87082
最高人民法院寻衅滋事 答:刑法 第293条规定,有下列 寻衅滋事 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寻衅滋事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浙江省高级...
密探名称: 梓牡潭32 点赞
探友ID:39432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新 答: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密探名称: 155******6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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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问: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
密探名称: 191******31 点赞
探友ID:6498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答:该《解释》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
密探名称: 专属aaa丶324 点赞 3
探友ID:13074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和认定 答:法律分析:行为人使用随身携带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随意殴打他人。对于临时、随意获取的非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作为作案工具,一般不宜认定为“凶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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