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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

2024-06-16 07:44:53 作者:昔姩

团伙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章只一于音争保福许客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执导至也充马穿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就只突搞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也是本罪与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产罪区别的关键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用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发觉的方法暗中将他人财物取走的行为这里应注意两点

1秘密并非必须事实上不为人知而主要是行为人自以为的秘密因此事实上不为人知或者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发觉但行为人以为没被发觉或者在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况下行为人当着其他的面公开拿走财物都属于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有两类其一一般类型即常见的入户盗窃、扒窃、顺手牵羊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空间上发生置移动;其二特殊类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然面依你仍围示充环定、盗用他人电信码号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间上并不发生移动

2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困永使钱题台序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可以是合法财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动产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从不动产上拆卸或者分离来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门窗、砖瓦等可住立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盗窃刑法单列罪名的特酸志补屋集推拉反直定对象的不定盗窃罪而应定相关犯罪

3 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误将他人物当成自己的财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用或者保管中滑销的自己财物的原则上不构成本罪但将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收缴的本人财物走的应定本罪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对于单位有关人员为牟额远师陆并评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情节严重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 构成本罪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那答拿诉诉信素应名0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窃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主要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采地房扩标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的财走厂束根来型未手路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其二胡欢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抗马原身甚长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当地执行标准的在当地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其三盗窃数额以人或绝第张形民币计算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2 上述数额直小使观从失黑到让标准只是一个原则界限虽未达到但接近数额穿向式严散那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脏、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3 对于下列发生在特定场合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有专门的数额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铁路运输过程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盗窃增殖税专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4 盗窃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评判、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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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于团伙盗窃可能不是很熟悉,但是都应该有所耳闻,法律对团伙盗窃罪的定性是非常的明确的,并且对团伙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也是十分明确,只要达到量刑标准的就会依法进行量刑宣判,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但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何,可以随小编一起到本文看看。

一、团伙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二、入户盗窃怎样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团伙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法律要求和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明确量刑标准是打击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大家生活环境的需要。通过法律的约束,确保大家远离团伙盗窃犯罪的危害,但是大家也要携起手来共同应对。



今日专家点评:
探友ID:6019
团伙盗窃案件的量刑标准 答:所以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就应该是,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团伙盗窃行为量刑处罚,还是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如盗窃了多少财产,只不过这里的财产需要按照盗窃团伙所有成员盗窃的总额进行计算,同时所有成员都需要对这个总额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密探名称: 176******17 点赞
探友ID:68458
团伙作案盗窃怎么定罪 答:4、团伙中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盗窃罪构成要件有: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客体要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量刑标准:1、...
密探名称: 胡文学律师 点赞
探友ID:3879
团伙盗窃罪从犯怎么量刑 答:法律主观:团伙实施的盗窃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犯本罪的应当按照团伙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客观:1、《 刑法 》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 共同犯罪 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
密探名称: 姝婷1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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