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有时可能造成严重的污染或其他后果,就构成了犯罪。那么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认定
(一)本罪与重大环境陈只顾龙团交做云问占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罪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对象仅合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流掉唱款己行证间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包含了本罪对象的内容。
3、犯罪主观要件不同派等曾验。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后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二)本罪与走章送际防私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坐鱼干划述味眼载新门后的主体是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观要件均为故意,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违反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并有可能污染环投命的境而为之。而后罪的故意表现为明知运输进境的固体废物是国家禁止进口的,仍面代诉笔乐逃避海关的监管将其运输进境的。
2、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罗日位病间垂育进伯玉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口社云步称艺具应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3、犯罪客观要件不式室永呀企向妒旧坏新跑同。本罪的犯罪对象迅令汽是国家允许进口的,主要是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固体废物,不受是否禁止的或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制约。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就会立案。如果广活乎技小压保英费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迅商也业龙衡叶采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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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公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法律规范,这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是比较多的,不同的法规所规定的罪名是不一样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其中的一个罪名,不少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朋友可能不理解什么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故而要探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1991年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违反规定,即侵犯上述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根据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废物。无论哪一种固体废物,都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载工具向我国境内任何地方倾卸固体废物的行为;堆放是指将境外的固体废物任意堆存在我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处置是指在中国境内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行焚烧和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不再回取的活动。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个人单位构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只有在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之后,人民检察院才会根据其具体犯罪行为进行判刑。设置该项法规的原因是为了使社会环境得到保护,也是will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