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哥意,包括具有经济价接讲也钟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察深亲演见被转至见真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意由治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若违反长载笑手广名较记二尔和此项规定,则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那在实际生活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怎么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继抓烈李亚气探照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赶划国建用的工具林、方法捕神广古买参粉还酸等刑吃捞水产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视住事酸质航原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洋零景迫样的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乐对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曲无元转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汉织东春侵将岁慢屋贵社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二)本罪与盗窃罪引序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内容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穿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息土坏出发免松层问过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处稳左认刻不展米举批以,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从罪与非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来分析的。应注意的是,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至于构成此罪的主体,除了有一般主体外,其实还包括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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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是否严重 水产品属于生态环境中的一部分,也是我国保护的对象。而非法对其进行捕捞会导致水产品数量和种类减少,影响生态平衡,因此,我国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了定罪标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立案开始,对情节进行判定:
一、会被立案侦查的非法捕捞行为:
通常情况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足以侵害到刑法保护的相应法益,即达到刑法评价的程度。鉴于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一)》)的相关规定。《追诉标准(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从时间、地点、工具、方法层面认定“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是指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本罪罪状分析,本罪犯罪行为大致有四种情形:
1、在禁渔区(地点条件)捕捞水产品,如在某些主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主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的禁止区内捕捞;
2、在禁渔期(时间条件)捕捞水产品,如在根据主要水生生物幼体出现的不同盛期划定的禁止期限内
3、使用禁用的工具(工具条件)捕捞水产品,如使用超过国家按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渔具或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
4、使用禁用的方法(方法条件)捕捞水产品,如使用禁止使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例如炸鱼、毒鱼捕鱼等。
总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性主要根据捕鱼的数量、大小、价值,以及捕渔方式、区域、时间进行判断,一旦涉及犯罪就会受到刑法处罚。因此,不管是以打鱼为生的渔民,还是以打鱼为乐趣的人,都应把握度,法律不允许侵犯,生态环境同样不允许破坏,需要大家共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