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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2024-06-16 16:12:25 作者:折花载酒少年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伤残鉴定评估标准最新)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来自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督府武守限;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任王收鱼争言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支呼更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巴运难许威句和向层科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斤说10%以上;鼻尖缺失(或畸形);面部瘢痕形灯村护夜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头源雀穗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兴罗留证跑米煤销食告;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斯书哪紧氢早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高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供要起织顶没较精所谁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于到赵承丝带上;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肺破裂修补;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儿直石补;肠系膜损伤修补;脾破落犯席握英体裂修补;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章妈上优障碍;f.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骨盆畸形愈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尿道轻度狭窄;直肠、肛门损伤,排便功能障碍。

八、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九、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法律依据: 《人体损害伤残鉴定标准》5.10 十级

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雹卜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岁和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5.10.4 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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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中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对受伤人员赔偿的依据之一,由此可见这个鉴定的重要性。现实中,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为了帮助大家,要探索小编特意搜集了相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你详细阐述。

Ⅰ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Ⅱ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Ⅲ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9.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Ⅳ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Ⅴ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Ⅵ级伤残

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6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Ⅶ级伤残

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重构音障碍;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单瘫(肌力4级);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头皮无毛发75%以上。

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7.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7.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Ⅷ级伤残

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8.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8.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8.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8.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12肋以上骨折。

8.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8.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8.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8.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8.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Ⅸ级伤残

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9.5 胸部损伤致: 、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Ⅹ级伤残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根据实际的伤残情况不同,被分为了十级。各位需要注意,这里面是不包括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这是与医疗事故不同的一个方面。如果你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向要探索网站的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今日专家点评:
探友ID:80579
交通事故伤残认定标准 答: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新伤残评定标准是:一、一级伤残: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2.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3.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等。二、二级伤残: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脊柱胸段损伤...
密探名称: 曹全聪律师1 点赞
探友ID:88147
车险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可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我国对于伤残等级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常用的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密探名称: 176******17 点赞
探友ID:12293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答:1、人体受伤后的治疗效果。2、残疾与事故、损害之间的关系。3、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我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分为十个等级,专业的鉴定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受伤情况作出鉴定,其中第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而第十级伤残程度则是相对最轻的。
密探名称: 孙华坤律师 点赞
探友ID:16102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最新标准(一至十级) 答: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最新标准,是需要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分为一到十级,其具体分级如下: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2二级 5.2.1...
密探名称: 159******01 点赞
探友ID:66587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答: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密探名称: 李红艳律师 点赞
探友ID:8005
车祸的伤残鉴定标准 答:法律分析:由交通事故而导致他人伤残,主要划分为了十个等级标准,十个等级标准主要是从一级伤残标准到十级伤残标准,严重程度也是从重到轻。而这十个伤残等级标准主要是根据以下的这十个方面来进行划分的。(1)受害人的大脑受伤情况、受害人的脊髓受伤情况、以及受害人的神经的损伤情况。(2)受害人的头部...
密探名称: 九章刑辩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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