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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位频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岳银波交通肇事一案的思重多各南则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想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我诚挚的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深切慰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刚二亮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主问久历沿本宪所同、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本人的思展案县辩护,能够得到受害人家属及亲属的理解。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叫除距杀造附松且元走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民史渐已居作止井族某至银波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岳银波由于疏忽大意,在登封市高白线污水处理厂南50米拐弯处行驶时此价混岁陈非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岩么席概刻找脚朝推注为被告人岳银波具备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虽然构成交通肇事,但受害人也有过错。
受害人存在反娘在源第如下违规行为。首先、没有制止岳某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连既妈手快还触提奏达行为;其次、明知机动车辆吗阻觉零额华煤不能超过核定车载人数,仍然乘坐超载车辆,臵自己的生命于危险境地,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应当负责。
受害人的矿以上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密意定便年切关联,法庭应当在综合考虑被害人和被告人过错的前提下量刑尼模限每甚,给予被告人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处罚。
二、被告人事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悔过自新的意愿。
首先、事故发生后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作的笔录自始至终没有变化,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
其次、表示认罪并真诚悔罪,事发后被告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应当是真诚可信的。
三、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二)本案过错不完全在于被告人。
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在被告人行止道路拐弯处时,对面突然过来车辆没有开会,致使被告看不到前方路面,为避免车辆相撞急打方向盘,产生侧翻,故此对面过来的那辆车主也应当负一定的责任。
(三)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两个孩子,小的才不满周岁,案发后一直由被告人父母抚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四)被告人愿竭尽所能,履行赔偿义务 被告人虽然家庭贫困,但其不至一次的明确表示愿意对受害者家属给以民事赔偿。
从开庭到现在,我一直感觉到法庭上充满的伤心气息。由于双方的过错,使五个年轻的生命在转瞬间逝去了,留给双方家庭和朋友的是深深的悲痛,我在此向受害人家属和朋友表示深深的歉意。在我探望岳银波的过程中,他不止一次的表示自己的歉意和悔恨,今天在庭上再次表示真诚悔过。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岳银波在法定刑内从轻刑罚,这样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岳银波本人也会告别昨天重新做人。 “逝者长已矣,生者如斯夫。”请受害人家属节哀顺变!
辩护人:李彦章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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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我们大家日常生活中经常听闻的刑事罪名,并且交通肇事并不一定是肇事者刻意而为,对于被指控这项罪名的被告人,我们辩护人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呢?下面,我们要探索小编马上在下文为大家具体介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儿子某的委托,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为陈某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供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的不幸表示遗憾,并向她的家属表示慰问。庭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陈某并查阅了相关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被告人陈某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认定被告人陈某的电动车与受害人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证据不足。
两车痕迹鉴定结论与证人证明的事实不相吻合,得不出两车相撞的结论。据证人徐某证实:“电动车就直接撞到自行车后头了”,证人刘某也说:“我看到电动车把自行车撞倒了。”按照他们二人的说法,电动车与自行车直接发生了相撞,那么,按照生活经验看,两车发生了碰撞后,必然会留下碰撞痕迹及两车互相留下的残留物,而经过鉴定,两车上没有碰撞的痕迹和残留物,具体分析的理由:(1)自行车擦划的痕迹位置在后左侧横梁离地面28厘米处和后左斜叉梁离地面53厘米处,而电动车上面的左侧两处的擦划痕迹因方向不对可以排除,电动车右侧的擦划痕迹离地面52厘米,虽然方向一致,但高低不对应,说明不是碰撞后留下的痕迹。(2)自行车上面的痕迹均为陈旧性痕迹,说明事发前,自行车上都有擦划痕迹,并不是这次形成的。(3)鉴定论证为,两车的擦划痕迹的相对高度、具体形态不一致。(4)纵观整个鉴定,都没有看到有关两车上留下残留物的说明,说明两车的擦划处根本没有残留物。从上述4点可以得出两车没有相撞,与证人证明相矛盾。
另外,鉴定人员因得不出两车相撞的结论,便在最后添加一句“不排除电动车接触人体造成交通事故”,该结论明显属于鉴定人员的主观臆断,及主观上对客观事物的推理,及不确定性,不是对客观事实的评述,不能作为有效鉴定结论使用。
二、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鹿公交认字(2012)第0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适用,不能认定被告人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1、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拨打了110电话请求救助,110 通知事故科代某出警,但在14点15分时,代某又给110打电话说到现场没见到人,没有找到现场,那么既然没有找到现场、没见到人,就不可能对现场进行勘察,没有勘察现场,现在该案卷宗第20至23页附有2012年1月1日13时 50分至14时20分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这就说明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是虚假的,等于在《事故认定书》作出前没有真实有效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而《事故认定书》中却分析说“此事故经我大队现场勘查”,明显虚假。
2、在《事故认定书》作出前,办案人员并没有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没有拍摄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是在5月3日补拍),没有绘制现场图,没有提取痕迹、物证,这在程序上就违反了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规定。该《事故认定书》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直接导致了最终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的错误结果。
3、纵观整个卷宗,在《事故认定书》作出前,办案人员仅询问了三个证人和被告人,其中一个证人陈某没有看到事发的过程,被告人的供述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相矛盾,再也没有其他证据了,仅凭两个证人的证实,就作出《事故认定书》,显然该《事故认定书》的依据不足。
4、作为关键证据的车辆碰撞痕迹,并没有在《事故认定书》作出前进行鉴定,而是在事发5个多月后的5月10日进行的鉴定,当然不属于《事故认定书》的依据,根据鉴定的结论,两车没有碰撞的痕迹,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两车相撞的事实。
5、责任的划分。退一步说,假如两车相撞了,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两车同样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没有注意交通安全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且证人老九烩面馆老板和证人徐某说自行车想往左拐弯,即往道路中心拐弯。受害人在拐弯时不注意后面过往车辆不做任何手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注:自行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该自行车突然猛拐,才是行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此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关于证人证言所证事实的真实性。
证人陈某、毛某、任某、高某、刘某、王某不是目击证人,没有看到两车相撞的事实,他们都是听说,属于传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两车相撞的事实。证人王某是受害人的丈夫,具有亲属关系,其证言不可信。证人陈某、毛某与证人王某的三弟王某熟识(卷宗第54页),且证人陈某把房子卖给证人王某,两人相识,他们三人的证言都是在事发一段时间后询问,不排除在此期间串通的可能,不可信。
证人刘某、徐某,据他们说当时都站在两车的南面,自行车的后面背对着他们,他们看到自行车后面碰撞的事实不符合常理,他们的证言是在事发7天后询问的,他们又与证人王某的三弟王某熟识,是王某找来的,不排除在此期间串通的可能。上面已经分析过,他们的证言与鉴定结论相矛盾,不具有真实性。
最后,辩护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全面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而该案卷宗中只显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对于被告人无罪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没有任何显示。在庭审前辩护人也提交了《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提供线索,说明侦查人员代某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及时勘查现场、绘制现场图、拍摄照片、到现场没见到人即返回家等一系列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影响了所搜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涉及到证据的采信问题,最终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和最终判决,请求法院向鹿邑县纪委监察局调取相关证据,很遗憾,到现在辩护人也没有见到这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经过分析,诸多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不了两车相撞的事实。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主要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划分的责任,现在该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无法认定被告人在该事故中相撞的事实并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请合议庭高度重视本案,充分考虑本辩护意见,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陈素琴无罪。
谢谢!
辩护人xxx律师
2012年8月31日
由上文可知,改名辩护人主要从证明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证言矛盾等方面着手来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当然,可以支撑无罪辩护的论点不止这些,但是,我们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说。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要,欢迎你随时联系我们要探索,我们将尽快为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