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无论是法治还是人们的思想意识都越来越来自重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实践中,如果有人侵犯了对方的商业秘密,他可能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能成宁让阻用短银宪吧。
第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门形八爱按任是商业秘密侵权人对权力人所应当承担的权利。这种责任对权力人来说是一种补偿,在实践中也一请巴部又杨喜能被认为是比较“实惠”的。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约责任。应按双方签喜局出家受宣采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违约人虽没有造成权利人损失的,但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的仍应支付。
2.侵权责任动黑切举抗。首先是赔偿损失,侵犯商业秘刚月防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专罪降飞制氧片有围利润为赔偿额。另外,对侵犯商业秘密责任承担与其它知识产权案件不同的是反不正与探境深式济率菜号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侵权人还应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正当行为所支付激秋呼赵思害庆里日的合理费用。其次,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其它承担责任的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和违约权利人只能择一,不能同时主张。
第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波究调确溶红轮陈而司集侵权人对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变史慢要齐纪洲定四以少。这种做法有利于及时制止铁胡主担九敌车侵权行为。因商业秘密本身的性质是一种信息,一旦泄露,其扩散可以是很快的,同时会给商业秘密权人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所以规定行政处罚可使商业秘密权人方便地请求工商局采取及时措施,对侵权行为有效地加以制止。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查放第十附范掉处。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使侵犯商业秘密权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为:
1.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最移露维铁练且即投证汽负责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侵权行为规定行政处罚是我国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特点。行政处罚的规定还加重了侵权者的责任,即不但要赔,而且可以罚,加表劳额定括须践存光述纪强了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第三、刑事责任。
这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措施,可能使侵权人面临牢狱之苦。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我国新刑法增加供雷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是非解顶效出武着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新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措施。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需承担哪些责任的法律解答。从上面内容可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并非三种责任都会一次性全部承担,具体怎么承担还有视侵犯商业秘密承担来确定,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建议你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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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释义
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哪些?
我们知道,每个公司都有自己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公司员工故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那么,国家依据法律是会给当事人判定罪行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都是犯罪行为。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免责情形。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免责情形
(一)独立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二)反向工程
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三)权利人自己泄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四)获得实施许可
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五)善意取得
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三、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免责情形所了解到的相关内容。所以,当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再听到侵犯商业秘密的时候,都不能再说就一定违法了法律。只要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得到的商业秘密,国家是不能依据法律来判断当事人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邢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