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证人作证豁免权)
刑事诉讼活动导致的一个合理的结
果,就是被追诉的人被法官判定为有罪或无罪。刑事
处罚的严厉性和极端严肃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所有参加者必经严格依据法
律行事,不得有任何逾越法律的行为,否
贵怎鱼轮阿落仅普历握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律师作为辩
受弦掌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
、法治健全与司法民主的最重要表现。以根本的意义上讲,律师的刑事辩护活
田动是表现为律师所代表和维护的“私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公权”(国家的刑事
追诉权)在法律范围内的对抗。律师的刑事辩护权,
建立在国家的司法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获得来自辩护并可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这一基础之上。其合理性,是根置
风内才价审冲王于任何一个人的行为在国家司法权判定其是否有罪并应受如何的惩罚之
前,这个人有权利对这一否定性的评价说“不”或为
自己进行辩护。 在光明与黑暗,正义与邪恶
故够伯犯七超,诚实与狡诈,善良与恶毒,柔弱与凶残之间,刑
事辩护律师总是得依法选择并代表那很可能是阴暗
队的一面。或许,正是这种万
分之一的可能性,在人类司法制度的大厦上建立了科学、民主与文明的体系,最有效地避免和杜绝了由刑事擅断所产生的冤、假、错案。
可
以想见,在正义与邪恶之间游走的刑事辩
护律师,有无数个合理的理由可以说明,她需要得到一把
神圣的尚方宝剑,不仅仅是在法律上确立和保护律师刑事辩护本身,而是从法律根本的确认和保护,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的啊清术兴注孩算律本一切依职权的行为应予豁免,即刑
维音小虽肥除述仍胜事辩护律师的职务行
为,无论其效果如何或此种行为所表述的事实是否
背离或超越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只要刑事辩护律师的行为是在其职
务范围之内或是其职务行为所必须,那么,就不受国家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这把尚方宝剑也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务行为本身应予豁免,即不受国家法律的追究或制裁。
在此前提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律师因执业行为或职务初行为本身而导致违法甚至犯罪方面
条须打居直价门师可副然的规定,就要作相应的修改。比如《刑法》第三百
取宣右零六条有关律师犯“伪证
核通四父树车富龙陆罪”的规定,就应作相应的修改。很显然,在司法实践中,假如律师提供、出示或引用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采类火想儿丝车对求材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时——而且往往是不
劳足旧绍片或叶相符合的,就很难证明律师是否故意的——或者说在
事实上往往是故意的。因为,律师在作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时,其最基本和最根本的职责就是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被告人或被害人而不是相反的证据!辩护律师想方设法都是在为他的当事人“罪责”的从轻、减轻甚至从无
而辛勤劳作、奔走呼号,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是
剂历感继承刑次什垂总是与案件事实不相符
合吗?如果那么符合,甚至比案件事实还“油项晶经渐井伟伯章罪证确凿”的话,辩护律师制度的设立,岂不毫无意义?在这样的情况下,成天介在以
参加诉讼作为重要的谋生手段和自身发展途径的律
露州龙效京失明庆师,很难讲或者说很容易在哪一天就会犯这样的“伪证罪”。
可见,从法律和司法体制上确立和保护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唯其如是,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才有可能放心大胆地讲话,才会全心全意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什么取保候审、诉辩交易乃至可能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才能理直气壮地去执行自己的职务。
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取得与实现,是法治健全、司法民主的表现。
共同犯罪参与者往往较其他人更为了解案情和其中的具体运作方式。如果国家豁免了该类犯罪案件中的从犯或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让他们消除疑虑积极充当控方证人,配合追诉机关侦破案件,是否有利于该类重大案件的顺利处理?1999年1月,重庆綦江虹桥因严重质量问题而整体倒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该案的处理上,我国司法机关借鉴了外国法上的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那么,该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价值何在?我国有无移植该制度的可能?
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含义最通常的解释出自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豁免是为取得证人证言而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即政府为取得某些重要的证据,或者比较重大案件的证据,或者为追究首恶分子的严重罪行,对同罪或其他案件中罪行较轻或轻微的罪犯作出承诺,如果他们放弃拒证权而提供某些关键的证据,将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在当今世界各国,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存在于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印度等。由各国立法例可以看出,多数国家对于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是持肯定态度的,虽然具体的出发点和种类有所差异。
笔者认为,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抵消沉默权的负面作用,保证国家打击重大犯罪的力度;可以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佳合理配置;可以减少司法实践中违法取证情况的发生,从而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借鉴和吸收国外的一些优秀的法制成果,无疑可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进步。但必须要论证其在国内的可行性。在中国建立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必须首先考虑以下相关的制度或因素:一是中国目前相关刑事诉讼立法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之间的差距。在现行法的框架下,直接建立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就会面对这样一种理论上的悖反:一方面涉及犯罪的相关人员向司法机关陈述是一种无偿的义务,另一方面该类人员可以通过作证而得到豁免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该项原则的法律效力适用于我国之后,建立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才显得更为合理。二是该制度与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内在衔接问题。在检察院不起诉裁量权这一因素上,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现行法相冲突。三是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使用不当,有可能使检察机关在处理贿赂犯罪案件中“一对一”的证据情况时发生偏差。因此应对检察机关行使这种制度予以一定的制约。我国应当建立这种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我国的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第一,在我国立法上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原则;第二,规定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种类为“证据使用豁免”;第三,规定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且有必要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包括:只限于有组织犯罪(如恐怖活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毒品集团犯罪、走私集团犯罪等)、难以取证的贿赂犯罪等重大的犯罪;被豁免的证人原先的罪行必须是轻微的;证人没有作伪证;第四,将证人刑事责任豁免的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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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45615
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
答:证人 是没有刑事豁免权的。自然,污点证人当然更没有此项特殊权利。刑事豁免权,是指 刑事诉讼 程序中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如辩护 律师 、外交官等,进行职业活动时,不因为正常职业行为受到刑事追述的特殊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
新晋用户名称: 柠檬8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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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38007
为什么人大代表有刑事豁免权?
答:陈哲律师解答: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 其依法所执行的职务行为, 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即律师不得因依法为被告所发表的辩护言论或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而被拘留、逮捕, 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得以其它方式打击、迫害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此外,该处的“言论...
新晋用户名称: 知道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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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57755
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被害人
答:移民便利:被害人在前往或离开法庭时,可以免于移民限制或外侨登记的繁琐程序。为了享受这些特权和豁免,被害人需要出示法院提供的证件,该证件将证明其参加诉讼的合法身份,并注明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时间范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害人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过程中得到适当保护,以便他们能够安全、有效地参与法律...
新晋用户名称: 海南加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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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88175
人大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吗
答:刑事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新晋用户名称: zss199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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