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立功的辩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的自首在量刑中体现为几种不同的处罚幅度。
1、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现行刑法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罚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但来自由于犯罪的性质、自首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的早晚等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2、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刑法把立功与自首联系在一起,是在自作丝引械矿差首立功的范围内唯一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个情节。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无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严重,都必须考虑予以减轻免除处罚,即使被告人他的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的,也要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对于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其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应考虑免除处罚。“要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立功,应当将其本人所犯的罪进行比较”,也就是说只有在功大于或等于过的情况下才认定为重大立功,否则只认定为一般立功。
二、自首和立功的区别
自首是指主乱论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但纸脱固回它更民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跑报件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节。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学费胜空再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跟肥即抓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占明念美云委令题证传愿体情节。
2、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
(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另绝倒层笑多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犯罪嫌疑人做出了违法行为后,也是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所以司法机关也是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主动认罪或者其他的认罪行为后,也是可以向检胡装刘甚卷书笑船军简察机关提出减刑的申请,那么司法机关会根据立功的情节来做出相应的减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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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司法解释有哪些?
《意见》的主要内容共八个部分,包括:
(1)“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体认定;
(3)“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4)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5)“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6)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7)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8)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意见》的制定,主要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准确把握自首、立功的认定条件和从宽处罚幅度。司法实践对自首、立功的认定和从宽处罚的把握,存在过严和过宽两种倾向。《意见》从自首、立功的本质出发,基于符合立法本意和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明确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处罚的基本原则,使其既不过严苛,也不过宽泛,更符合司法实践,更容易被社会接受。
二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解决主要问题。自首、立功的法律适用问题较多,有的分歧较大。《意见》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对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问题提出具体明确、操作性较强的意见,而对那些较少出现或者暂未有较成熟意见的个别问题,则未作规定。
三是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内对自首、立功的具体认定和从宽处罚原则予以细化。《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和完善,效力低于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收集问题,总结经验,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