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来自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刑期短(一至六个月,数罪并罚也不超过一年)就近服刑,而且服刑期间还享有回家探索和发给适当报酬的待遇。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对犯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拘役,也是一个较度端事员毛础电望亲武好的选择,但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拘役的,应当于成年犯分别关押。
拘役是用于短期剥夺人自由的一种方式,一般就近在派出所或看守所实行的方法。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拘役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数罪并罚拘役不超过1年。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