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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案例分析

2024-06-15 20:32:37 作者:绘川绮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案例分析(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案例有哪些)

  一、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案情】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红送简面类报生不满心理。200脱酒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耐妒今品聚了维座四接烧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乙当教才类裂树重乎致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乎续与水编室律、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审判】
  萝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府防兵冲青项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英电态固同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适见只织医封职呀抗纸渐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争新略入广木宁主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式过很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取价开染灯故型格的,是为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经典案洋密岩易达们例分析
  【案情针师】被告人杨某,女,2该课假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市海总控油员守矿管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张便以仍算定永硫按镇齐过坏时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带穿板员见道他作。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分析】
  l、根据刑法第角观温乱些课用格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因此、只熊以未遂犯论处,而不能以中止犯论处。当然,这种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作的努力,在量刑时应当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加以考虑。
  2、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客观上须各个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备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被告人钱某,在得知张某的杀人意图后,不仅未积极提供帮助,反而予从拒绝。后虽在张某揭发其隐私的要挟下提供了药物,但提供的却是不能致人死地的硫酸铜,这说明钱某自始至终均不存在与杨某、张某共同杀人的主观故意看,也未实施共同杀人的客观行为,故钱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案情] 2009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孙某在定州火车站购买了10克冰毒打算自己用。当天下午,王某给被告人孙某电话联系,表示欲购买10克冰毒,让孙某送到望都县某宾馆。当晚孙某携带冰毒(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0.2克从定州打车到望都县某宾馆欲与王某进行交易,在到达宾馆门口时被望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冰毒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欲与王某进行毒品交易,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因被公安机关抓捕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依法可减轻处罚。

[分歧] 对于本案中孙某的贩卖毒品行为究竟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为卖毒品而到某宾馆见王某,在买卖的过程中由于被公安局民警抓获而使其行为未得逞,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在贩卖毒品这一主观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了携带毒品、打车到望都等相关犯罪预备行为,但因公安局民警的干预而使其买卖毒品的行为未能着手,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预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进入了实行阶段,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一定义未能从实质上说明什么是着手,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准确界定是否已经着手。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某种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非常小时,刑法也不会将其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只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达到紧迫程度时,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的着手,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考虑某种行为是否已经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结合本案来看,尽管孙某已经实施了贩卖毒品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如携带毒品、从定州打车到望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造成一定威胁,但孙某因被公安机关抓获未能进行毒品交易,其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未达到紧迫的程度,不应被认定为已经着手。因此,孙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预备,依法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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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2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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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99265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三) 答: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 王晓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第十二讲 未完成罪 我国刑法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分为三种,这就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
新晋用户名称: 梦魇TA0007B 点赞
探秘家特约ID:14606
刑法的案例分析题,大家一起做做 问:被告人王某自1984年4月以来,与本厂工人赵某的妻子周某勾搭成奸,10月,... 答: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第二,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周某与王某属于共同犯罪,周某怕受到法律制裁,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此时已不是犯罪预备阶段,已进入犯罪实行阶段,在犯罪实行阶段,在犯罪实行阶段,王某主观上并没有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意思,只是因为周某的自动中止而导致王某的犯罪未遂。
新晋用户名称: wuaidad 点赞 4
探秘家特约ID:36265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答: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审判: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潘某为杀人劫财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谋财采用恐吓的 方法 ,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潘某因敲诈勒索被抓获后,如实...
新晋用户名称: 沉默晓珺0412 点赞
探秘家特约ID:12082
关于刑法一个小案例,希望得到答案,谢谢 问:汪某,男,25岁,工人。章某,男,15岁,中学生。吴某,男,21岁,无业... 答:(1)汪: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章:盗窃罪 吴:盗窃罪 苏: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放火罪 (2)四人均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且汪某和苏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汪:盗窃罪 犯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 犯罪既遂 章:盗窃罪 犯罪未遂 吴:盗窃罪犯罪未遂 苏:盗窃罪犯罪未遂...
新晋用户名称: 弹着玩 点赞 1
探秘家特约ID:70487
以下案例分别是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为什么? 问:以下案例分别是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为什么? A.大学生吴某溜... 答: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阶段,此案中已着手事实盗窃行为,因此不是预备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达到犯罪目的,犯罪实行完毕的状态。关于盗窃,我国司法通常以被害人失去物品的控制支配能力为既遂。本案中可知,吴并未将支票拿出房间,故不是既遂。本案主要比较未遂和中止。犯罪未遂,是指...
新晋用户名称: 烂慢人族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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