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的制作(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对原告有利吗)
民事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从该案立世请光级尔春哥复始达案的次日起计算(即简易程序审理所花费时间包括在转化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内
),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
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
犯和新油轻唱降才半掉体是上级法院,初
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望,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
德环注系拿少限武千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1、基层人
宣毛更兰款伤或世杂道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
跟菜记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
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只。基层人民法院或者
显块东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
可以另定日期审理。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宁外陈述意见的权利。
5、简单
讲技后煤角房航济验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推派测。
6、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书红船著社助刻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
长一个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含冷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核洋伯称黄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刑尼重切,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
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
质层洲树呀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
正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此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时应向当事人下发裁定书。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裁定书如何制作,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相应的文书样式,审判实践中,主要遇到的问题是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裁定书是否应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期限和救济途径以及应该由哪个审判组织署名问题。
一、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裁定书的署名问题。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换普通程序裁定书的署名,体现的是以何种审判组织形式制作裁判文书告知当事人程序转换的问题,故应由案件的审判组织来署名。但应该由原简易程序的承办法官署名制作民事裁定书,还是由转换程序后的合议庭成员署名制作民事裁定书,笔者认为,由转换程序后的审判组织合议庭署名比较合理。
从审判组织转换的审批程序看,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谁是决定程序改变的适格主体,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是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业务庭庭长决定是否改变审理程序;二是由独任审判员报庭长审批,并经主管院长或院长决定,方能改变程序。不论是那种做法,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不是由独任审判员决定,而是在制作转换裁定书之前,已经经过庭长或者分管副院长、院长的审批同意,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独任审判员已经不是该案的合法审判组织,该案的审判组织已经转变为合议庭。
从程序转换裁定书的性质看,转换程序的裁定书是通知性质的裁定书,目的是告知当事人案件审理程序的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承担,只是以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程序转换这一程序事实,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前,该告知程序是在组成合议庭后通过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或者由合议庭当庭告知当事人,可见程序转换是由合议庭而不是独任审判员告知当事人。故笔者认为转换程序的裁定书尾部署名以转换程序后的审判组织合议庭署名比较合理,同时,该裁定书也向当事人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无需再另行通知当事人,也是民事诉讼高效,便民的体现。
二、举证期限问题。
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举证期限应按普通程序的三十日计算。因为案件已经进行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经按简易程序举证且举证期已过,或者在简易程序的举证期内未举证,改变审判程序后,除当事人不要求举证外,应当补足三十日的举证期。
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转换程序通知书》,将延期举证的内容写入裁定,笔者认为不妥。
首先,延期举证是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所做的决定事项,使用裁定书进行告知,既混淆了决定和裁定的区别和性质,也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如果在转换程序裁定书中决定举证期限,如发生需要继续延期的举证事项,再使用《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进行告知,就同一性质事项既使用决定性质的通知书,又使用裁定书,直接导致了适用法律的混乱和极不严肃,所以延期举证的内容不应作为程序转换裁定书的裁定内容。
三、关于救济途径。
转换程序的裁定书是通知性质的裁定书,只是以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程序转换这一程序事实,并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故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权利,所以没有必要告知当事人如何进行救济。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仍应在法院内部履行审批手续,确定合议庭成员后,由新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成员署名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延期举证的期限。转换程序裁定书裁定主文只书写“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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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88752
简易转普通程序的后果
答:而原承办人由于简易程序中已经审理过该案件,势必会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对案件处理可能形成思维定势,因此只应作为一般的合议庭成员参加审理和评议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对此,过去的司法解释中曾有明确规定,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将其写入法律,...
新晋用户名称: 超级胡甲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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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25605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意味着什么?
答: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意味着案件不再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
新晋用户名称: 双子真奥贞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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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44626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意味着什么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新晋用户名称: 程相慧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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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44761
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是什么意思
答:法律分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二是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三是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
新晋用户名称: day每日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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