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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度

2024-06-16 02:20:26 作者:逞拥

附条件逮捕制度(附条件逮捕是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是不能保释人员出来的,金额也就没有相关规定。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喜市威钟称引异支步,保释制度已较为发达,立法趋于完善,司法实践经验也较为丰富。英国法中,保释可分为无条件保释呼岁以棉和附条件保释。无条件保释先于附条件保释产生,适用很广泛坚新执夫供械裂春。无条件保释,释放时不要求提供金钱和证人担保或其他条件。相比无条件保释,英国为附条件保释设置了各种各样的条件请械铁致督资。附条件保释基本适用于触犯严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最常适用的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地址居住、不与指定的人队克块商审斗女一盾员接触、不去特定地方、实行宵禁、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向警察署汇报、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法既各似厂情虽块察院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来确保被告适又们免值术人准时到庭。其它还有时间限制、交出护照、电子技术监控等。保释金是以金钱换取暂不对犯罪嫌疑概画破架队呀居木停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说通俗一点,就是“你现在是犯罪嫌疑人,但我现在不关你,但你要交一点钱,在未定罪之前,你享有被限制的部分人身自由,如果你跑了,保释金被没收,如果你规规我逐矩矩,将来保释金还你”和以后的有罪无罪无关。

什么是附条件逮捕制度?其作用与意义是什么?下面是要探索网小编收集的相关文章,相信,阅读完后,您能对附条件逮捕制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浅析附条件逮捕

摘要:附条件逮捕制度是朱*清副检察长在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审查批捕新制度,附条件逮捕制度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更好地惩治犯罪。对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仍需逐渐完善。

关键词:附条件逮捕 侦查监督 补充证据 条件成就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朱*清副检察长在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审查批捕新制度,2006年8月,高检院检委会讨论通过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文件形式正式确认了“附条件逮捕”的适用。附条件逮捕产生于我国的检察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其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谈谈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看法。

一、附条件逮捕弥补了刑诉法立法的不足,有利于打击犯罪

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刑诉法六十八条做出了如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其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由此可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可以做出三种决定,一是批准逮捕;二是不批准逮捕;三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三类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主要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再结合逮捕的证据条件,刑诉法六十条规定,逮捕必须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了进一步细化: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而在基层院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由于侦查期限的限制、山路遥远,取证困难等原因,有些案件的证据严格起来说是达不到批捕的证据要求,对于此类案件,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应该不批准逮捕。不批捕的结果,犯罪嫌疑人被释放,一方面,有可能造成证据的灭失,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出现其他影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形。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期限没有限制,案件的取证更加困难,案件久拖不破。

附条件逮捕制度规定,对涉嫌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在基本够罪,即使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也可以附条件逮捕,这就弥补了刑诉法的立法缺陷,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

二、附条件逮捕有其限定范围,防止无端扩大化

逮捕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只有在不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得以而为之时,才适用逮捕措施。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真正价值在于其考量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总体平衡,其适用有着一定的限定范围,应正确理解及适用,防止逮捕权滥用,充分保障人权。

1、犯罪事实确定性。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基本认定构成犯罪,证据材料虽然不够饱满、逻辑上不够周延,但具有能证实犯罪事实的确定性,证据材料包括卷宗所反映的证据和未形成卷宗材料的证据,比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了解的外围材料,正在进行调取的证据。虽然证据有瑕疵,但犯罪事实十之八九是确定的。对于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本不能证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就不能以捕代侦。

2、补充证据可能性。据以定罪的现有证据有所欠缺,但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须的证据,如果经审查卷宗认为,证据有所欠缺,但是此证据的侦查补充毫不可能,或者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比如缺少证人证言,此证人已死亡或无法查找,此种条件下的附条件的逮捕,所附条件不成立,就应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批准逮捕。

3、批准逮捕必要性。确有逮捕必要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案件重大,比如严重暴力、毒品犯罪。二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人身危险,比如犯罪嫌疑人释放后有再次作案的可能。三是影响侦查活动,比如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其可能逃跑、窜供,日后取证困难。

三、促进附条件逮捕之条件成就的途径

附条件逮捕的案件,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附补充侦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监督部门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其应充分发挥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附条件逮捕案件的顺利补充侦查,促成所附条件成就。

1、引导侦查取证。侦查监督部门在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在补充侦查提纲中要详细列明补查事项,确定侦查方向,对侦查工作整体上把握,防止公安机关侦查目的不明确,出现做无用功的现象。必要时派员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保证获取证据合法性。比如贞丰县检察院受理的一起盗牛案,买牛者指认是犯罪嫌疑人王某卖给他的,并说出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和犯罪嫌疑人电话联系其买牛的时间。手机通话清单二人的通话时间也与买牛者的相吻合,但是手机号码所查询的户主非犯罪嫌疑人,而是犯罪嫌疑人的妻子。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根据犯罪嫌疑人盗牛被零口供判刑的前科经历,和犯罪嫌疑人之妻未用过手机的非书面材料,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确实盗牛的事实。但是从卷宗材料来说,证据是不周延的,通话清单并不能说明通话内容。不能排除买牛者冤枉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可能,该院检察委员会对此案作出了附条件逮捕。之后侦查监督部门发出了补充侦查提纲,并直接派员参与了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中,收集了此手机号码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所用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王某案发后曾打电话问其是否买牛的证人证言,几份证据的补充就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盗牛的犯罪事实,保证了附条件逮捕的案件质量。

2、加强有效沟通。侦查监督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对重大疑难案件,早日获取案件信息,必要时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及时掌握。司法实践证明加强检警沟通,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在报捕过程中及捕后都及时与侦查监督部门交换信息,对其提出的疑问及时指导,取何证据,达到何目的,如何取证,其他需要主要的问题都频繁商榷。通过沟通,不仅有利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的批捕案件质量的保证。

3、强化侦捕案件的快速办理。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批捕案件的最长期限为7日。对于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尽量在7日期限内通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避免了附条件逮捕的风险。比如贞丰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继父强奸继女一案,继父与不满14周岁的继女发生性关系19次之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情节之严重,但现有证据不能锁定受害人是否满14周岁。继女没有户口,年龄只能通过其他材料证实,其母只是大约记得是属狗的。侦查监督部门在3日内审查完卷宗材料,之后通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详细列明了补充侦查提纲“其母改嫁的时间,改嫁时继女的年龄,继女出生地的证人材料,现在继女读几年级”等大量外围材料。公安机关也是以最快速度补查,最终确定了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时不满14周岁的事实,侦查监督部门在7日的办案期限届满之前成功批捕了犯罪嫌疑人。

四、司法实践中附条件逮捕存在的一些问题

附条件逮捕在发挥其优越性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防止以偏概全,正确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

1、“错捕率”作为基层检察院的重要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中对附条件逮捕案件的捕后捕诉和一般案件的捕后不诉未作区分,很多基层检察院在对待附条件逮捕更多考虑捕后不诉会影响考核成绩,因而潜意识地将批捕标准等同于起诉标准,对于现有证据起诉有困难案件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影响了附条件逮捕的适用。

2、在刑事赔偿和错案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下,基层检察院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进退两难。附条件逮捕是冒一定风险的,如果日后能补充证据那就是打击了犯罪,如果证据补充不到,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起见,基层检察院宁纵勿枉。

3、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的时间不确定,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附条件逮捕案件,一旦条件不成就,即未能补充到证据,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但是补充侦查的期限无法确定。在我院的司法实践中,即使补充不到证据,案件也要经过公诉阶段作出存疑不诉的处理。关于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微乎其微。这实际上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与附条件逮捕制度保障人权的初衷相悖。

附条件逮捕制度对逮捕之间的“中间状态”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更好地惩治犯罪。由于其还处于探索阶段,对其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在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讨中逐渐完善。

参考文献:

1、高景峰·附条件逮捕的法律与现实价值,《人民检察》2008年20期

2、张兆松·《附条件制度批判》 ,《现代法学》2009年5期

3、宋智勇、宋尚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正当性探讨》,《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 法律出*社2008年版

4、杨金才·《审慎对待“风险逮捕”》,《检察日报》2008年6月8日

作者:涂淑芳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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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32648
是不是判缓刑前一定要先逮捕 问:是不是判缓刑前一定要先逮捕 答:在判缓刑前一定要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批捕的,在法院判决时仍具有宣告缓刑的可能性。我国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都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
新晋用户名称: 郝丽君张十月 点赞
探秘家特约ID:44059
刑诉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是什么 答:特别应当提到的是,《草案》除了整合现行规定以外,还在两个方面有重大突破: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 有期徒刑 以下的 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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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特别程序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对办案人员的资格、法律援助、社会调查、严格限制逮捕措施、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分案处理、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司法关注行为人本身而不是行为本身,关注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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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视角下如何开展案管工作的思考 答:(二)法律条文修改对法律文书管理的影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文书的监管工作。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部分条文发生变动 ,相关侦监、公诉法律文书的适用条文随之改变。例如,《刑事诉讼法》中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由原来的六十条改为现在的七十九条,不批准逮捕由原来的六十八条改为八十八条,等等。(三)不起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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