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 当刑事铁十苏握电装含书次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限: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 立案 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 申诉 人在 刑罚 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蒸势乐情任满罪烧径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蒸喜格宪书周医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二旧办还建其限到根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须植必助穿难装负效投、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再审新 证据 的举证时限 再审新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原则上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对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明确为“应当在申请再附引欢训跑情孙审时提出”。相对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而言,该规于定无疑有其积极作用。但是,否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涉及的问题并非如此简单,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一)申请再审当事人的举证时限 对于申请当事人关于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使用了“申请再审时”的提法,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的本意,是将再审新证据的围二信张免提出时间,限定于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即“申请再审时限”是相对于再审审理而言的,应当包括当事人递交申请再审书状、人民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但是,静依太假怎理复害密提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任意提出再审新证据,显然不利于尽快固定争点,不利于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为此,必责肥依接内刻船纪后兵须进一步明确申请再审当事人提供再审新证据的期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证据释明制度,对于新些车品什涉及到原审裁判事实认定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告知申请再审当事人转道黑推专长血可以提出再审新证据,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举证的不作为再审新证据挥省象纪露也田教己对待处理,通过法院的释明,可以引导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效地举证,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再审新证据,提高再审审查的故秋参剂降甚望质量和效率。 (二)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仅对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作出了规定,却没有明确对方当事人可否提供再审新证据,以及提出再审新证据的时限。笔者认为,针对申请再审一方的再审新证据,对方当事人完全具有抗辩性地提出再审新证据的权利。只是其提出的证据应当符合再审新证据的条件,而且必须是针对再审新证据提出的抗辩。 再审新证据往往是申请再审急她与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对方当事人可能并不知悉,人民法院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发送举证通知,告知其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时限及逾期的后果,以平等地保护当事人举证权。由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新证据,可能启动再审,也可能不启动再审。因此,对方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时限,并无相对确定的时间可供掌握。对于申请再审时提出了再审新证据的都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可以将对方当事人举证时限与听证制度相衔接。对于提出再审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召开听证会日期,并将对方当事人再审新证据睥举证时限确定为听证会召开之日。 一般来说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也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意味着在经过 二审 法院审判之后,那么就是终审判决了,此时不允许当事人在提起上诉。但有些时候却是存在二审判决错误的情况,此时符合条件的话,也是可以申请再审,也就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我国刑诉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中,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形,是法院和上级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是否确有错误,以及是否应当进行再审的具体标准之一。“有新的证据”,即新发现的证据事实,包括申诉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经审判、检察机关核查属实的;以及审判机关,上级检察机关直至最高检察机关在履行指导、监督职能的工作中发现的新的证据事实。没有发现新的证据,且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就不能以本项规定为由进行重新审判。
第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如果说前项规定是由新发现的证据事实来证明原裁判在认定事实上发生错误;那么本项规定旨在原裁判、由于采纳了不正确的案件事实而导致事实认定上发生的错误。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另一方面是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这样的证据作用在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仅已经发生,而且是确定该被告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证据。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1.原判决、裁定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也就是说,定罪量刑的证据没有做到完全属实;而且,这些不能保证可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例如,存在未经证实的证据,或人为的、主观臆想的证据,不确定的、存在其他可能的证据。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包括同一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以及不同种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现象。例如,在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某一具体事实上,证明该事实的证言和鉴定结论,或者物证与被告人的供述之间存在不一致的现象等情形。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主要是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却适用了。进而造成定性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相混淆的错误;在量刑上造成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错误。同时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导致判决、裁定发生错误的情形,也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一种具体表现。
第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共有三个要素,在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条件下,才能以此项规定为由,对生效裁判的案件提起再审。一是主体。即必须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工作人员的总称,包括人民陪审员,二是查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即必须查证属实,上述审判人员具有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贪污或者收受贿赂,或者为了私情采用欺瞒哄骗的手段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或者为了私利、私情或者其他企图,故意曲解法律或公然违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怀疑或者举报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未经查证核实的,则不能以此作为提出再审的理由。三是特定时间。即必须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而发生的前述事实。审理该案件时,包括该案件的一审期间,二审期间或者再审期间,如果审判人员不是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发生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则不能以该审判人员曾审理过该案为由,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