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购买了赃物应及时报警。
法律分析
根来自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如果不知情的,就不构成违法,更不属于犯罪,没有法律责任。如果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在公开的市场,以"不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赃物的,在法律上,作为善意第群德引三人对该赃物享有所有权,可以对抗原物所有人,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要是该商品有明显的赃物的特征,即使没有明确告诉这是赃物,也需要承担返还赃物,以及对该物品所有权人的损失做出一定的赔偿的责任。当然,这需要对调查核实,而且如果数额较大,达到了“收赃罪”的标准,还可能要承担收购赃物的刑事责任。如果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的,而又找到原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给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不知情而购买赃物,如果价格合理,则适应善意第三人制度;不够成犯罪,也不违法,如果购买的赃物被追索,其损失可向售卖人索赔。如果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但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其权益可能会得不到保障,警方可能会收回赃物并罚款;甚至会被推定位明知为赃物。
法感充算规针肥握于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肢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娘游医、控告、举报,都应州族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学罗管治药接哥动向天、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历迹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刑法第312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其中对已知是赃物,却依然购买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是,如果是善意的购买了赃物,也就是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了,这时候该如何处理?
通常,法律会规定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对于赃物,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呈现了3种不同的态度:
一、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199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物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
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三、没有明确善意购买赃物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却体现了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利益给予保护的精神: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单位进行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主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