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来自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田评停右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次斯都探激川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革普高把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国家规定,对于合同的可变更的情况的规定,法律机构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违法的合同的可变更可由法院律机构判断是否需要做出强制执行,除此之外变更合同是保证合同中的双方不涉及对方的利益,为了防止其中一方对于合同的内容进行无效的更改,此时,法律机构可以根据规定是否对合同采取措施,下面小编就来讲讲可变更合同民法总则具体是什么。
一、可变更合同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5、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对于上述情况,合同可以在合适的范围内进行变更,这是一种对于合同双反的保护措施
二、可变更合同的缺点
1、司法机关对于此项行为缺乏操作性,具有极大的操作难度。
2、变更权的实际作用极其局限。
3、无法保证公私权力对合同的变更权力滥用。
三、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4、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民法总则条件下情势变更是否适用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民法总则出台后,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一方仍然可以要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3、因为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之二。民法总则并没有否定情势变更,更没有否定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之二。
3、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所以,综合以上的信息,小编要说的是可变更合同民法总则具体是什么非常的好说明,即对于新可变更合同法有效的解决合同的内容发生对合同双方进行互相损害的,法律机构会采取对应的措施老保证该合同的合法的有效生效,除此之外,民法总则里对于违反合同,可向是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