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怎么写?(中外合资企业的认定)
这个行业属
装备制造业,国家目前较为鼓励。小厂可以为大的装备公司作为零配件生产。至于这个厂项目具体前景如何,得看你原来朋友的市场开拓能力与管理能力。
合资协议可以参黄基其是纸以非照以下进行修改制定。样本较为全
面,你可以根据你们这个厂的具体经营情况,适当的省去一
些影响不大,约束力不强的内容。由于你们是自然人,在合同中将公司
名称改为你们三个自然人的名字。
合资企业合同
特别提
示: 1、合同第一条的当事人如有
多方,则按丙、丁……方依次加入。
境外合营方是自
然人的,要载明其姓名、国籍、证件号码和常住住所、联
系电话、传真等。 2、 第七条填写合
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其规模,要明确具体、用词严谨
规范,并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主要设备等相适应。且应以立
飞亲化护重元十情项批准的内容为准。
3、 第十条,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
罪市高率快分,应说明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含温把北快检械英友担界径及总额。
如果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以人民币计价,而境外出资者以外币实际出资的,须注明“以等值的外币出资,按缴资当日公布的人民
币与外币汇率折算”。境内合营方出资的
人民币现金,如须折合外币,亦按缴资当日公布的汇率折算。
4、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均可用现金、机器设备、厂房、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物资作价出资。外方以进口机
器设备作价出资的,应以中国商检机构认证作价为准,并在合同中列明。
5、第十二
条应分别写明各方每期缴资具体期限、内容、金额。首期应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各方
应缴出资额的15%以上;如一次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请。
6、第十四条,若有丙、丁……方,也应明确各方的责任。
建7、第二十条,产品外销比例应以项目立项批准的比例为准。
8、如果不需要基建或筹备时间不长,可删去
块管未象垂第十一章。
第一章 总则
中国______公司和_
______国(地区)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
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
均茶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便动计差标粮河属介题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
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
方为: 甲方:中国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获另刚少证较在中国__省__市登记注册,
满几没饭居厂划鸡既其法定地址在中国____省_____市_____区___话存元获街_号;法定代表:姓名__
_职务___国籍___。电话:____
乙方:____国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国__地登记注册,注册地
孩址在_____。代表姓名____ 职务_____国籍____电话:____传真:___
__。 第三章 成立合资公司
第二条 合营各
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
季识酒践初曾称为_______有限公司。
外
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
合营
宪鸡于并历排儿抓在细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省_____市____路__
__号。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
迅句局原久友案煤直扬稳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
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
零际田积奏营公司承担责任。各坏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 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营各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__________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研究和发展产品。
(注:要根据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_。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____外币)。
第十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____元,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 甲方____元,占___%;
乙方____元,占___%。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投资:
甲方:现金____元
机械设备____元
土地使用权及厂房____,作价____元
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____,作价____元
其它____元,共____元。
乙方:现金____元
机械设备____元
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____,作价____元
其它____元,共____元。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向土地审批机关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4、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
5、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7、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8、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9、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10、_________________。
11、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2、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和工人及其他人员。
5、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协助合营企业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办理进入外国合营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签证;
7、_________________。
8、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 技术转让和设备购买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成立后的合营公司与乙方(或第三者)按照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内容和格式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 (注:要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从国外进口的设备,应由合营各方共同选购,如委托其中一方代购的,代购方应事先将设备的型号、品质、产地、数 量、价格等告知其他股东,并取得董事会的书面认可,方可代购。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从国外市场购买的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配套件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与合营一方签订技术转让和/或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或设备购买协议的,合营另一方如果认为合营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不经任何特别授权而直接以合营公司名义向该合营一方提起诉讼或仲裁,所需费用由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一方垫付,并在胜诉金额中偿还,如败诉则由其自己承担。
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_%,内销部分占__%。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资公司外汇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_%。
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的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_%;
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_%,乙方应及时将货款汇回合营公司。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内销产品可由甲方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__。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人。董事长由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注:董事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主要内容)应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人,乙方__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___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__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四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生产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七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职工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均用中文书写。
(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五条 每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合营企业的全部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提取第四十二条所列基金后,应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若以前年 度的亏损未弥补,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 润分配。另外,对分配形式应加以规定。)
第十四章 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合营公司在下述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满;
2.合营期满之前,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或事件,经董事会决议,本合营公司也可解散;
(1).合营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2).任何一方违反经营合同规定,使本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3).合营公司达不到经营目的,投资无法回收;
(4).不可抗力等。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___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有关的审批机构(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五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章 保险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该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一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方可生效。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如董事会无法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申请仲裁。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他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申请仲裁裁决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完成出资的,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支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__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收取违约方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__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六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出现,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八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章 文字
第六十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一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传真、电子邮箱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收件地址。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于一九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签署。
中国_____公司代表 (签字)
__国______公司代表 (签字)
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到中国投资办厂,出现了一大批外资企业,而一批中外合资企业也越来越多。但中外合资企业又不同于外资企业,希望我广大国民在进行中外合资时提高警惕,下面随要探索小编来了解下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格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合同。
xx公司合资经营合同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 (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情况:
甲方:中国 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国籍:
乙方:X国 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国籍: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宗旨: 。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 。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也可为 人民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土地使用权 万美元
知识产权 万美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知识产权 万美元
(注:投资方为两个以上的应顺序填写,其中外方应以可自由兑换币种现汇出资;若注册资本币种为外币的,中方投资可表述为等值于若干外币的人民币。)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 期缴付。第一期在三个月内缴付,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 %。其余注册资本应在
月内缴付。(注:其余注册资本最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
(注:投资者可自行约定出资的期限,但应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者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分别由_______方委派。董事任期为 年,经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修改合营公司合同;
2、解散合营公司;
3、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
5、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注: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公司。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由
产生。(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共同选举或各投资方委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
。(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投资者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营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营公司合同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其他职权。(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注: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注:可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必要时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税务、外汇事宜,制定财务与会计制度,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注:合营各方也可结合实际,依法对上述事项在合同中作细化表述。)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按照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距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各方签署的书面申请和合营公司董事会决议,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并由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任一合营方有权依法申请终止合营。(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合营公司董事会应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解散后,其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公司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合营各方同意在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
第四十九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规定若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的,均以后者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营各方(或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署。
合营各方签字(中方需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意:所有签名应同时在签字处打印出签名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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