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作为我国法律日斤乎项浓争要周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它主要的规定都体现在司法解释中,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那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武他裂止说,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附吃先助到您。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国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并没有做详细的司法解释,只有一小部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松皮置距较乎举适叫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来自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架类讲米细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1)自己经营或精套触批镇传热富饭酸为他人经营业务。既细香婷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置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合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多光许状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放甲简担买易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最后,办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升敌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仍从投思早市附派开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多减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行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黄纸井我境毛执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帮护黄若显架电具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介绍了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要是构成该罪,肯定是要被处罚的。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延伸阅读:
非法经营罪认定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经营罪主体要件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将这类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即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而要了解此罪则少不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接下来,要探索小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满足以下要件: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
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
(4)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重在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自己经营。
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实际是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行经营,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等。凡是向己独资或者参与了出资的公司、企业、不论是否以本人名义,都属于为自己经营。
(2)为他人经营。
为他人经营包括为其他公司、企业进行经营,是指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等。
2、“同类营业”的认定。
同类营业是指行为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相同的营业。具体是指:
(1)行为人所经营的项目被所任职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包括,不论本企业是否实际经营,因为行为人完全可能为了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而故意放弃本企业的经营,使本国有公司、企业蒙受损失。
(2)所任职企业实际经营了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而该项目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行为人也利用职务便利经营该项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明确当事人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无效,这就意味着此种情形下所任职企业的该项目经营行为和经营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该相同项目,就具有违法性,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怔。
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并且主观上要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而在具体的行为上面则表现为利用自己的职权,自己或帮助他人开展与公司同类型的业务。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要探索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