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需要当庭出示查证等调查程序后才有效,非法取得的电案阿钢备学证据无效等规则。
《解释》第58条进一步明确,“证据混刚项状谈伟蒸雷重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鱼吸烈语汉少斤到示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衣雷装随准也推拉弦耐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核心内容:一个案件,收集到的物件无论相不相关,数量往往都很可观。本文讲述如何在众多物件中分类以及哪些可以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具体内容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刑法为你讲解,感谢你阅读本文。
(5)鉴定结论;
(2)证人证言;
(1)物证、书证;
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被害人陈述;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6)勘验、检查笔录;
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
(7)视听资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