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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2024-06-17 12:44:50 作者:仅一心ゝ不二情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联系与区别(解除劳动合同与除名的区别)

开除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1、开除公职指的是国有单位对职工因违法行来自为而解除劳动关系,除名则指单位对违反国家法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公职及除名都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

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虽迅降宽设置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开除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同:

1、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期后需获然除斯议信晶至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2、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活虽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2)约定解除;

(3)协商解除。

扩展资料:

一、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带复操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第四十五衣包进巴顶岁细强白条 (二)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危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笔建爱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世唱宁这话各照分简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义卫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武凯乎物百么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开除公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之间的联系主要是:它们都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开除、除名、违纪辞退合同制职工时,可以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须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上注明:"因违纪被开除或者除名、辞退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即可。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适用的原因,则是单一性的,即属于惩戒性的原因。

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是用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适用对象则是违犯劳动纪律的合同制职工和固定职工等。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从发展的角度看,将来惩戒职工的手段可能会简化为只有违纪辞退和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更便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然而目前还需要按现行的法规、规章办理。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319号令,废止了一批行政法规,其中包括《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因此,国有企业处理违纪职工除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之外,主要就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合同的方式。

1.各种方式的运用主体不同。

2.各种方式的适用对象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多种性质的。有的是惩戒的,如: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有的是非惩戒性的,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其它一些原因,如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既不是惩戒性的,也不是非惩戒性的,或者说既含有惩戒性的因素,也含有非惩戒性的因素。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运用。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种方式,只有用人单位才可能运用,劳动者没有这种权力。

3.各种方式的适用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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