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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合同签了又反悔 爽约房主被判赔偿7万元

2024-06-17 12:53:47 作者:空梦.

卖房合同签了又反悔 爽约房主被判赔偿7万元

1、可以反悔,但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强策外今普精营短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没有得到所有人授权,则合同无效。
  《物权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向反硫察证依上策氧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黄某与刘女士签订合同,购买刘女士的房产,合同签好后,黄某将自家房屋卖给案外人冯先生。后刘女士称无法腾房,黄某不得不与冯先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冯先生损失7万元。近日,黄某将刘女士起诉至法院。河西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刘女士赔偿黄某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刘女士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按期腾房并明确表示不能将讼争房卖予黄某,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刘女士为主观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故黄某要求赔偿直接损失7万元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故一审判决,解除黄某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由刘女士赔偿黄某经济损失7万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2008年4月,房产中介的法定代表人因诈骗被羁押,公安局发还黄某定金和佣金,诉争房屋也被法院查封。后黄某的亲属又与冯先生签订解除合同,冯先生将两间平房腾交,并由黄某赔偿7万元损失。2008年6月8日,冯先生将房屋腾空交付。事后,黄某将刘女士告至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4万余元。

市民刘女士所有塘沽区某小区房屋一套。2008年2月15日,黄某通过房产中介与刘女士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刘女士以68万元将上述房屋卖给黄某,并约定刘女士于2008年2月25日将房腾交给黄某,再确认交款。合同签订后,黄某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佣金。在签订上述合同后,2008年2月19日,黄某之弟、之姐、侄女将尚在居住的两间平房以价款40万元卖予案外人冯先生,双方约定2008年2月26日腾房,2009年4月1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如有违约,按房款的50%赔偿对方损失。然而,到了2008年2月25日,刘女士却明确告知黄某其不想卖房,不能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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