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写科检慢被教确省主裂承揽加工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合意则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耐师上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相关延伸】问:承揽合同与但委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答:1、管辖地的法院不同。承揽纠纷的管辖法院优先考虑合同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再考虑加工行为地法院,但买卖合同纠纷优先消理天实陈马充评此考虑实际履行地法院,再考虑合同约定的交货地法院。综上所述,承揽合同纠纷以加工行为地为主要管辖地,而买卖合同则主娘或风移评矛完鲜又要以交货地确定管辖地,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法院的管辖权。2、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纠纷中,承揽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作物的特殊性混氢异划操杨热,并按要求完成了加工任务;定作人则举证证明其提供了技术资料,支付加工报酬或材料费用由径则于车十冷喜练给犯。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应举证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则况宪约则证明其已支付货款。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除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外,还要承担因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结果责任。故在承揽合同纠纷与买卖合同纠治措服战顶秋委价与肥纷中,当事人承担的结果责任也是不同的。承揽人如未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应承担重速谈专件采半位编依作、修理等违约责任,思巴鸡居神施进而不承担定作人据不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出卖人如不及时提供货物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当事人如果约定,承揽人必须完成所有的承揽工作的,承揽人不仅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揽人本人完成。如果
根据交易习惯,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工作中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这里的“辅助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是相对于“主要工作”而言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就可以理解为辅助性工作。如订制服装合同,量体裁剪和整体缝制是承揽人的主要工作,缝扣子、熨烫是其辅助性工作。对于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而不必经过定作人的同意,这种做法符合承揽工作的一般交易习惯。虽然承揽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承揽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考察第三人的工作能力,合理地选择第三人。确定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同意完成该部分工作的,承揽人应当将定作人对工作的要求或者是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交付期限的约定如实告知第三人,第三人应当根据承揽人提供的情况,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承揽人应当保证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如果当事人有约定,承揽工作必须全部由承揽人独自完成的,承揽人不得将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即使辅助工作也不例外,承揽人违反约定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定作人损失。
原则上讲,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有承揽工作。因为由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如果定作人所需的承揽物能够从市场上任意买到,定作人就不必通过订立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来完成。因此,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要求该合同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信任的基础上,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现代化社会生产要求工作分工越来越细,因此,承揽人有时不一定要完成全部工作,但必须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这里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如订制服装,量体裁剪和整体缝制是其主要工作。主要工作的质量将决定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承揽人作为定作人选择的对象,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否则会影响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