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的合同责任分析
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主要负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主要是向入住老人提供生活照顾、护理服务。养老机构还负有确保不因自己提供的设施或服务瑕疵而使入住老年人的人身遭受损害的义务和防止第三人在机构内对老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相应的合同责任。
机构提供服务设施、设备月术积士块须光武对志不符合标准而承担的责任
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之一是按照约定的标准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但一些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不符合标线准;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违法了给付义务,也影响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养老机构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答应相应降低养老服务费用;养已游很景变烈呼脸地老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坚谁呢完自办突扩影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老人或其家属提出,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若经更换或改进服务仍未合格的,老人或其家属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养老机构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
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责任
进入养老院的钟爱顺老人本身就是高危人群死,发生意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但客观上说,养老机构自身的服务是导致老年人意外事故的主要因素。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和行业对建筑设施的要求建造,席往批林扬伯织刑香读乎使之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或行业规范提供服务,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米药得短城感终细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乱时字银战总需项约定造成老年人人身政再题数海伤害的,老年人和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除了服务之外,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还有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尤其是那些不具有完全民差绍的否治错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由于系存在监护职责委托的情形,养老机构对其的管理保护职责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因看护不到位导致老人从床上坠地摔伤或外出走失,因护理不当导致老人在洗澡时之影状也顺界品但初烫伤、吃饭时噎食等,养老机均政升肥余律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疾病、伤害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与养老机构管理疏忽或不善有关系,即使存在第三方责任人,但由于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疏于管理,不仅容易引起纠纷,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对老年人突发意外处理不当造成伤害的责任
老年人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后,养老机构没有在条候械夫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援助报身不伯老决措施,造成了疾病、伤害事故的加重或扩大,养老场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事后责任。如,养老机构在老年人摔倒后,没有及时救护,造成老年人伤情加重,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入住老人及其家属的合同责任分析
养老机构合同责任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保护也要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相平衡。因此,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的利益必须同时得到有效保护。
为了配合养老机构履行义务,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的义务通常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与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团结;在接受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及时结清;应经常与老人进行沟通,保持联络,尽量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等等。
隐瞒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而产生的责任
按照养老院机构入住规定要求,老人进入养老机构前必须做全面身体检查,但在实际执行当中,院方一般注意的是老人是否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类的疾病,对一些常见老年病和瘫痪病人就不能严格要求了。因此他们通常更加注重查看老人外观,如瘫痪老人是否有褥疮、硬伤等。但精神类疾病、心脑血管、骨质疏松等疾病就很难被发现,这此疾病也成为家属隐瞒的重点,往往会对老人生命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因家属隐瞒病情致老人发生意外伤害的,养老机构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欠缴相关费用而产生的责任
入住协议的签署往往是由老人的家属来完成的,多数老人并不了解其内容。入住后,一旦老人出现经济紧张、突发疾病、协议期满等一些需要由家属履行责任的问题时,常常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家属既不缴纳护理费、医药费,也不接老人回家。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老人和家属就要授权养老机构在无法联系到老人家属,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家属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家属承担。
另外,老年人和家属不能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定期限,经养老机构催告后仍不交纳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老年人和家属,要求老人出院。如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出院,养老机构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老年人和家属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
入住老人因违反机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责任
老人违反养老机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其他入住老年人或亲属等人身伤害的,由老人承担法律责任,家属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今,我国致力于法治环境建设的大背景下,法律凭证就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合同在生活中就是十分常见且重要的。做很多事情都需要签订合同,不管是工作还是从事其他活动。而合同纠纷的案例也就不断增多,那么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呢?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
一、未尽到诚实的法律服务义务
违反了《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6条的规定。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向委托人承诺:能打赢“官司”,承诺判决结果,委托人在被误导的情况,产生诉讼欲望,对诉讼解决纠纷的期望值开始上升,最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未尽到告知诉讼风险的法律服务义务
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8条的规定。作为执业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而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只讲有利的,不讲不利的,当判决结果是败诉时,只谈我该主张的都主张了,该请求的都请求了,该抗辩的都抗辩了,法官不支持不采纳,我有什么办法。结果只能是,诉讼有风险,责任个人担。
三、未尽到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保障义务
违反了《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律师执行为规范》第49条的规定。基于人们对执行律师的信赖和律师执行行为规定的要求,律师在执业时,应当根据法律和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对拟委托办理的案件,作出科学的法律判断,为委托人提供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律服务,根据法律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犯常规性错误,你诉谁,诉讼主体搞错了;怎么诉,程序搞错了;在哪诉,管辖搞错了;能否诉,时效搞错了;诉什么,诉由搞错了;凭什么,举证搞错了;为什么,法理搞错了;支持否,法律适用搞错了。
这每件错误,都会导致委托人败诉。更有甚者,未经委托人授权或屈解委托人的真实意思擅自当庭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恶意串通和跟对方和解,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那么,因履行法律服务合同发生纠纷,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呢?最便民的途径是,到执行律师注册登记的省律师协会进行投诉解决。正如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75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处理。”和第176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做出的裁决。”的规定。
如果对律师协会的裁决不服,或者不愿意到律师协会申请裁决,可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两年之内,到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诉解决,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到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受案法院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26号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38条第134款第4项的规定,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为案由,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就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并能够认定;经过法庭辩论正论、反论、并能够成立;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的规定,参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做出判决。使代理有风险,责任律师担变为现实,还委托人一个公道。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十分常见,每个当事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据理力争。对于关于的合同纠纷,是必需要走民事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