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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新三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4-06-18 00:58:54 作者:喂不饱的孤独@

集体企业改制新三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最新集体企业改制的规定)

这个应该是其中一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来自03年1月3日法释[2003]1号 2003年2月1日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明生的民事纠纷
  分型和身探(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觉正造叶象顺压数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跳钢牛式小胞至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严划针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采川胜完加翻员京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孙损美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期吧八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露包松故死胡会鲜扩,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专呢点花执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申报过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突状露难又检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历对示节组款始甚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即笔脚置育缺间汉何,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四、企业分立
促会席底就民关象越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七条 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业期间发生的经营亏损,由买受人享有或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经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第二十九条 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条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经常遇到资金不足的问题,对此很多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的渠道进行筹集资金。集体企业虽然性质比较特殊,但是也可以像国有企业那样进行上市融资。因此,有很多集体企业改制后在新三板上进行融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集体企业改制新三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新三板集体企业改制的步骤

1、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聘请中介机构,启动股份制改造工作。如果有限公司没有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需要就启动股份制改造提交工作报告。

2、公司办理变更名称预核准。

3、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改制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如需)。

5、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改制方案,就整体折股方案、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变更公司类型等事项做出决议。股东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签订发起人协议,发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需要)。

8、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司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9、召开职工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和职工董事(如需要)。

10、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股份改制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等。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

11、召开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决定聘任经理;召开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等。公司准备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申报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新三板集体企业改制的目的

1、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促使企业持续稳定经营。

2、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3、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新的动力。

4、有利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资本运作,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资源整合,做大做强。

综上所述,集体企业改制新三板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不仅需要企业内部讨论通过,还需要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在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上市流程之后才能向行政主管单位申报改制。集体企业改制有助于帮助集体企业通过现代的公司治理模式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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